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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行為人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尚未達刑法第19條第2項之程度). 否 是. 犯罪地點:侵入非有人居住之建築物. 否 是. 犯罪地點:利用特殊處境或環境乘人之危(例如:醫院之公共空間、殯儀館). 否 是. 組織型、有計畫犯罪. 否 是. 竊盜方法具破壞性(例如 ...

  3. 2024年3月29日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文

  4.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5.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 318 條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6. 法定刑:處拘役1日以上60日未滿. 犯罪所得金額. 為其他不法目的. 否 是. 追求奢侈虛榮享受. 否 是. 滿足基本生活需求. 否 是. 行為人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尚未達刑法第19條第2項之程度).

  7.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 329 條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 ,以強盜論。

  8. 惡性遠較夜間侵入行竊為重,卻只受到刑法普通竊盜罪的懲處,最低可以判處拘役或罰金,與夜間侵入住宅竊盜,要受刑法加重竊盜罪最低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的處罰相較,不僅有失公平,也增加白天侵入住宅行竊的誘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