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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 1 條. 本法依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制定之。. 第 2 條. 各委員會審查本院會議交付審查之議案及人民請願書,並得於每會期開始時,邀請相關部會作業務報告,並備質詢。. 第 3 條. 立法院委員會席次至少為十三席,最高不得超過十五席。. 第 3-1 條. 每一委員 ...

  3. 為配合第七屆立法院委員會組織調整及人員精簡,立法院任職滿二十年,年滿五十歲任用、派用之人員,得准其自願退休,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或支領一次退休金,不受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4.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異動日期:98 年 01 月 22 日。.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依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制定之。. 各委員會審查本院會議交付審查之議案及人民請願書,並得於每會期開始時,邀請相關部會作業務報告,並備質詢 ...

  5. 立法院組織法. 第 一 條 本法依憲法第七十六條制定之。. 第 二 條 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第 三 條 立法院設左列各委員會。. 一、內政及地方自治委員會。. 二、外交委員會。. 三、國防委員會。. 四、經濟及資源委員會。. 五、財政金融委員會。.

  6.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法規類別: 立法.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內容檢索: 「含有」為必填欄位. 含有且含或不含. :::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7.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36 年 12 月 25 日 制定21條. 中華民國 36 年 12 月 25 日公布 1.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 21 條. 中華民國 39 年 3 月 14 日 修正全文16條. 中華民國 39 年 3 月 18 日公布. 中華民國 41 年 12 月 12 日 修正全文21條. 中華民國 41 年 12 月 27 日公布 2.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21 條. 中華民國 42 年 2 月 27 日 修正第4, 5條. 中華民國 42 年 3 月 6 日公布 3.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4、5 條條文. 中華民國 45 年 11 月 9 日 修正第19條. 中華民國 45 年 11 月 19 日公布 4.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19 條.

  8. www.president.gov.tw › Page › 294公報內容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公布. 第 一 條 本法依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制定之。 第 二 條 各委員會審查本院會議交付審查之議案及人民請願書,並得於每會期開始時,邀請相關部會作業務報告,並備質詢。 第 三 條 委員依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參加一委員會。 每一委員會以二十一人為最高額。 立法院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三人,由各委員會委員互選之。 第 四 條 各委員會會議,以召集委員一人為主席,由各召集委員輪流擔任。 但同一議案,得由一人連續擔任主席。 第 五 條 各委員會會議,於院會日期之外,由召集委員隨時召集之,或經委員十分之一以上請求,亦得召集。 第 六 條 各委員會會議須有各該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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