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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七條訂定之。 第二條. 程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九人,由各黨團依其在院會席次之比例分配之。 但每一黨團至少一人。 第三條. 本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委員互選之。 本會開會時,由召集委員輪流擔任主席。 第四條. 本會職掌如下: 一、關於各種提案手續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符合本院職權之審定。 二、關於議案之合併、分類及其次序之變更。 三、關於政府提案、委員提案討論時間之分配。 四、關於政黨質詢、立法委員個人質詢時間之分配。 五、關於院會所交與議事程序有關問題之處理。 六、關於人民請願文書、形式審核、移送、函復及通知之處理。 人民請願文書,雖未標名請願,而其內容合於請願法第五條規定者,視為請願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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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各委員會審查議案,由程序委員會依下列規定分配提報院會決定: 一、內政委員會:審查內政、選舉、蒙藏、大陸、原住民族、客家、海岸巡防政策及有關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蒙藏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客家 ...
本院各委員會審查議案,由程序委員會依下列規定分配提報院會決定:一、內政委員會: 審查內政、選舉、蒙藏、大陸、原住民族、客家、海岸巡防政策及有關內政部、中央選舉 委員會、蒙藏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
本院各委員會審查議案,由程序委員會依下列規定分配提報院會決定: 一、內政委員會:審查內政、選舉、蒙藏、大陸、原住民族、客家、海 岸巡防政策及有關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蒙藏委員會、行政院 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
- 中華民國098年01月06日
- 立法 / 組織
-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
- 中華民國98年 1月 6日立法院第 7屆第 2會期第16次會議通過修正第 5條 條文
院各委員會審查議案,由程序委員會依下列規定分配提報院會決定: 一、內政委員會:審查內政、選舉、大陸、原住民族、客家、海洋政策及 有關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大陸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 委員會、海洋委員會、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掌理事
一、內政委員會:審查內政、選舉、蒙藏、大陸、原住民族、客家、海岸巡防政策及有關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蒙藏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掌理事項之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