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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配合第七屆立法院委員會組織調整及人員精簡,立法院任職滿二十年,年滿五十歲任用、派用之人員,得准其自願退休,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或支領一次退休金,不受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2. 各委員會會議,除本法規定者外,得準用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委員行為法及立法院議事規則有關條文之規定。 第 22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3. 法規名稱:. 立法院組織法. 法規類別:. 立法.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次達三席且席次較多之五個政黨得各組成黨團;席次相同時,以抽籤決定組成之。. 立法委員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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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組織法. 【現在位置】 最新六法 〉〉 法規目錄. 淨空法師:【用真心對一切人事物,我們的身體自然就調理好了】 【法規名稱】 。 簡讀版 。 相關子法. 立法院組織法. 【修正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公布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法規內容 〉〉.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國民政府令制定公布全文27條. 2‧.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國民政府令修正公布全文27條. 3‧. 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四月三日國民政府令修正公布第5、19條條文. 4‧. 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六月十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4、5條條文. 5‧. 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19條條文. 6‧. 中華民國三十九年三月十八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25條. 7‧.

  5. 立法院組織法. 第 一 條 本法依憲法第七十六條制定之。. 第 二 條 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第 三 條 立法院設左列各委員會。. 一、內政及地方自治委員會。. 二、外交委員會。. 三、國防委員會。. 四、經濟及資源委員會。. 五、財政金融委員會。.

  6. 2007年12月26日 · 立法院組織法.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13071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二條條文. 第一條. 本法依憲法第七十六條制定之。 第二條. 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前項職權之行使及委員行為之規範,另以法律定之。 第三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 之。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不得擔任政黨職務,應本公平中立原則行使職權,維. 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第四條. 立法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 全院委員會亦同。 院長因事故不能出席時,以副院長為主席;院長、副院長均因事故不能出. 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五條. 立法院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得開秘密會議。 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得請開秘密會議。

  7.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立法院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13071號令修正公布第32 條條文. 法規體系:.

  8. 2024年3月29日 ·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統府、行政院、監察院等四個機關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與刑法修正案等國會改革釋憲案,憲法法庭昨日公告,將於8月6日 ...

  9. 第一條. 立法院設左列各委員會: (一)法制委員會. (二)外交委員會. (三)財政委員會. (四)經濟委員會. 第二條. 立法院得增置、裁併各委員會。 第三條. 各委員會委員由本院委員分任之。 第四條. 各委員會設委員長一人,由院長指定之。 第五條. 各委員會之組織另定之。 第六條. 立法院內,置左列各處: (一)秘書處. (二)統計處. (三)編譯處. 第七條. 秘書處,置左列各職員: (一)秘書長一人,簡任. (二)秘書六人至十人,其中四人簡任,餘薦任. (三)科員十人至二十人,委任. 第八條. 秘書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之收發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文件之分配、撰擬、編製事項. (三)關於會議紀錄事項. (四)關於本院委任職員之任免事項. (五)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10. 為配合第七屆立法院委員會組織調整及人員精簡,立法院任職滿二十年,年滿五十歲任用、派用之人員,得准其自願退休,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或支領一次退休金,不受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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