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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0年4月23日 · 字級. 「通訊監察」是犯罪偵查重要的手段之一,許多科技類型犯罪常具有匿名性與跨國性,增加警方查緝上的困難,若以過往的蒐證模式,例如傳喚證人、搜索扣押或現場勘查等方式,已經難以達到完整取證的目的,所以包括衛星定位、網路追查、封包 ...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1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2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3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4
  2. 2020年2月6日 · 1. 場所選定: 探巡地點除了在一般認為較可能發生治安事件的場所外,也可能是吸收成員或作為犯罪「基地」的處所。 較易發生犯罪的處所,比如易生滋擾事件的夜店;治安顧慮要點,如果有情資顯示可能為幫派的堂口、疑似幫派背景經營的公司、偏遠陰暗處可能成為毒販交易或吸毒場所、擺設與營業項目不符的處所等;學校則是考量是否成為幫派吸收青少年的據點,或使用毒品恐嚇勒索學生等行為。 當然,在法令規範下,警察是不能隨意進入校園的,必須在有充足事證支持與取得監督單位同意才可以進入,或是於校外透過他人提供重要情資方式來處理。 偏僻處所為巡邏重點,圖為嫌犯於偏僻場所處理偷竊之電纜線. 2.

  3. 2020年10月22日 · 目前數位鑑識作業程序主要包括事前規劃、執行與報告呈現三個階段,所有原則均依循各標準規範或作業程序辦理,例如行政院頒訂的「政府機關(構)資安事件數位證據保全標準作業程序」,警政署則有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數位證物鑑識程序、刑案 ...

  4. 2019年1月9日 · 依照《勞基法》第3條第3項的規定,原則上勞基法適用於一切勞動關係,但是像是夜市賣雞排的攤販、各級學校的老師,或是醫生,這樣行業因為工作型態特殊,所以勞動部會特別公告,公告這些行業的勞動關係不適用《勞基法》。 除了這些特別公告的行業以外,其他適用勞基法的行業,必須要老闆與員工之間的關係具備「從屬性」,也就是勞工必須從屬於雇主,才會適用《勞基法》。 所以反過來說,當我們要判斷勞動關係存不存在、勞工受不受到《勞基法》保護的時候,我們必須要判斷勞工是否具備「從屬性」。 而所謂從屬性,可以從三個方面來判斷,也就是人格上、經濟上、組織上的從屬性。 聽到這裡,想必你已經滿頭霧水,接下來就讓我為你舉例說明。 什麼是人格從屬性?

  5. 2023年4月19日 · 只要被害人因為跟騷行為而報警,警方即可開啟偵查程序,若行為屬實,警方可依據跟騷法第四條第二項,依職權或依被害人請求核發「書面告誡」給做出跟騷行為的行為人。

  6. 2023年4月19日 · [1] 這類違約金如果消費者覺得高得太不合理想爭執,必需上法院爭執,認定上屬於法官職權,如果法官判斷違約金過高,可以依照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7. 2019年1月2日 · 其實 簡單來說,《勞基法》的規定是,只要公司付給勞工的錢,是勞工因為工作取得的報酬,而屬於經常性給與,不論公司幫他取了什麼奇怪的名字,都是工資。 也就是說,不管雇主將薪資結構設計得如何複雜,在勞動法的世界裡,判斷它到底屬於經常性給與還是恩惠性給與的關鍵就是,如果這筆錢 在制度上通常屬於勞工提供勞務所得,並在時間上可經常性取得的報酬,就是經常性給與 。 我們來看看常見有爭議的例子,大家就會比較好懂了。 績效獎金 . 有些公司會主張績效獎金不是工資,而是激勵員工、感謝員工對公司奉獻的恩惠性給與。 例如客運業者會有載客獎金、路線獎金;空服員販售免稅商品也會有類似的績效獎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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