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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規劃、推動、監督學校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防治與宣導、學生受教權益維護、教育資源與設施均衡配置及友善支持學習環境之建立。.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規劃與執行各級學校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防治,依學生及教職員工心理健康 ...

  2. 十、精神照護機構:指提供病人精神照護服務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職能治療所、精神復健機構及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前項第一款精神疾病之範圍如下:

  3. 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所稱嚴重病人,是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的怪異思想和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本網站目的在公佈財政部對外相關訊息

  4.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規劃、推動、監督學校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防治與宣導、學生受教權益維護、教育資源與設施均衡配置及友善支持學習環境之建立。.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規劃與執行各級學校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防治,依學生及教職員工心理健康 ...

  5. 十、精神照護機構:指提供病人精神照護服務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職能治療所、精神復健機構及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前項第一款精神疾病之範圍如下: 一、精神病。

  6. 第 三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及其他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 但反社會人格違常者,不包括在內。 二、專科醫師:指經中央主管機關依醫師法甄審合格之精神科專科醫師。 三、病人:指罹患精神疾病之人。 四、嚴重病人: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精神狀態,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五、社區精神復健:指為協助病人逐步適應社會生活,於社區中提供病人有關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心理重建、社交技巧、日常生活處理能力及其他功能之復健治療。 六、社區治療:指為避免病人病情惡化,於社區中採行居家治療、社區精神復健、門診治療及其他方式之治療。

  7. web.law.ntpc.gov.tw › Scripts › FLAWDOC02相關實務見解

    36 精神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或於病人住院時,應向其本人及其保護人說明病情 、治療方針、預後情形、住院理由及其應享有之權利等有關事項。 第 37 條 精神照護機構為保護病人安全,經告知病人後,得限制其活動之區域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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