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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經查明屬精神病人者,應即協助護送至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無法查明其身分或無法查明屬精神病人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派員至現場共同處理,無法到場或無法及時到場時,應使用具聲音或影像相互傳送功能之科技設備處理之,經地方主管機關認有就醫必要時

  2. 2024年3月14日 · 社區精神病人護送就醫」的條件為何?. 與「強制住院」的差別在哪裡?. guowei. 2024 年 3 月 14 日. 助人工作. 社區民眾與社安網絡的助人者,常常會致電到衛生所、衛生局或心衛中心詢問護送就醫等事宜,並時常有一些誤解是, 精神病人處於急性發作期,或者 ...

  3. 2024年1月2日 · 而精神衛生法中與個人基本權利最相關的制度當屬強制就醫及強制住院,以下將分別詳細做介紹。 二、強制就醫. (一)定義. 依修法前精神衛生法 (下稱現行法)第32條第1項:「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 」學理上稱之為「強制就醫」之處置。 (二)發動要件. 欲動用強制手段將病患送醫,依現行法之規定要件非常嚴苛, 首先執行者為警消機關,由警消根據現場情況,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進行管束或使用警銬、戒具。 民眾不能逕對病人實施強制措施,僅能通知當地警消機關。

  4. 2022年11月29日 · 精神衛生法三讀落實病人知情權 強制住院須法官裁定. 立法院會29日三讀通過修正精神衛生法部分條文,刪除現行條文中對於嚴重病人「得僅經其 ...

  5. 2024年6月21日 · 也就是說,在台灣要讓嚴重精神病患強制住院並沒有那麼容易,需要經過精神醫療機構的專業認定,還必須多次詢問病人以及保護人的意見,並且由於「強制住院」是對於病患人身自由的嚴重限制,因此最後決定是要由「法院」來以裁判做決定。

  6. 精神衛生法強制住院病人權利及保護人義務之說明. 精神衛生法第41條規定,嚴重病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但其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時,衛生局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由二位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 鑑定結果若仍有全日住院治療 ...

  7. 延長嚴重病人強制住院申請,應於原許可強制住院期間屆滿前十四日為之。 前項申請,應檢附前條所定文件及前次強制住院許可證明。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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