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一、居家護理所:至受照顧者居(住)所提供護理及健康照護服務,並得於所內提供照護之服務、諮詢、指導、訓練或其他相關服務之機構。 二、護理之家:提供受照顧者入住,並全時予以護理及健康照護服務之下列機構:

  2. 二、精神護理之 服務對象 :精神病症 狀穩定且呈 現慢性化,需生活照顧 之精神病患,且應符合 本標準第五 條規定。 三、任何時段護 理人員及照 顧服務員 總數與住民 人數比例: (一)一般護理 之家不得 低於一比

  3. 二、 精神護理之家服務對象:精 神病症狀穩定且呈現慢性化,需生活照顧之精神病患,且應符合本標準第五條規 定。 三、 任何時段護理人員及照顧服 務員總數與住民人數比例 : (一)一般護理之家不得低於一 比十五,且須視各班別工 作內容增加適當

  4. 精神復健機構(以下稱機構)之服務對象,為經專科醫師診斷需精神復健之病人。 機構之醫事相關、社會工作人員應評估服務對象個別需要及功能後提供適合服務,並協助其定期接受就醫治療。

  5. 二、 精神護理之家服務對象:精神病症狀穩定且呈現慢性化,需生活照顧之精神病患,且應符合本標準第五條之規定。

  6. 第八條 護理機構之設置,其設置標準如附表「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表」。 一、 條次變更。 二、 護理機構設置基準依機構分類,將居家護理所及護理之家設置基準,分列附表一、二。 第四條 產後護理之家,其服務對象以下列人員為限: 一、產後未滿二個月之產婦。 二、出生未滿二個月之嬰幼兒。 前項服務對象,經醫師診斷有特殊需求者,得不受前項各款二個月之限制。 第三條 產後護理機構之服務對象,以下列各款產後需護理之產婦及嬰幼兒為限: 一、產後未滿二個月之產婦。 二、出生未滿二個月之嬰幼兒。 前項各款服務對象,經醫師診斷有特殊需要者,得不受二個月之限制。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二項第二目修正部分文字。

  7. 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 資料來源:心理健康司 建檔日期:103-08-15 更新時間:113-09-16 詳細內容請參閱下列連結及附件: 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 附件下載 附表二、護理之家設置基準.PDF

  8. 二、 精神護理之家服務對象:精神病症狀穩定且呈現慢性化,需生活照顧之精神病患,且應符合本標準第五條之規定。 三、 任何時段護理人員及照顧服務員之總數與住民人數比例: (一) 一般護理之家不得低於一比十五,且須視各班別之工作內容增加適當人力。 (二) 精神護理之家不得低於一比二十,且須視各. 1、 為佈建長照 2.0、深耕社區化及服務個案,增列第2點居家護理機構設日間照護服務規定。 2、 刪除一、人員(一)護理人員,一般護理之家編號1;產後護理之家編號1「至少」兩字。 於一、人員(一)護理人員,一般護理之家編號1增加「每」字,使文字清楚。 3、 修正備註欄 編號方式。

  9. 依據:護理人員法第23條1、第23條2及護理機構評鑑辦法。 公告事項:旨揭公告內容,請至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路徑:首頁/公告訊息或首頁/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心理健康司/精神疾病防治/精神照護機構評鑑相關業務)下載及參閱。

  10. 二、 精神護理之家服務對象:精 神病症狀穩定且呈現慢性化,需生活照顧之精神病患,且應符合本標準第五條規 定。 三、 任何時段護理人員及照顧服 務員總數與住民人數比例 : (一) 一般護理之家不得低於一 比十五,且須視各班別 工作內容增加適當

  1. 精神護理之家設置標準 相關

    廣告
  2. 雙十國慶購物狂潮!100%濃縮黑蒜精+薑薑好黑蒜精組,原價$1420,限時下殺$1010,健康不容錯過! 黃金組合,活力補給更升級!提升代謝、增強體力、暖胃驅寒,日常養身不二選擇,立即搶購慶雙十!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