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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12月4日 · 終止僱傭契約協議書.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立協議書人. 緣甲方前與乙方成立僱傭契約,惟因甲方公司有資不抵債無法營運、業務緊縮,並欲縮減台灣地區業務之情形。 甲方爰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預告終止僱傭契約,雙方並同意訂立條款如下︰. 一、乙方理解甲方係因縮減台灣地區業務而終止僱傭契約,係屬依法預告資遣。 雙方同意以 民國 年 月 日 作為計算平均薪資、資遣費、退休金等之依據。 而終止僱傭契約日期及實際最後提供勞務日,則為 民國 年 月 日。 二、甲方義務: (一)甲方應於本協議書簽立後 日內,結清乙方資遣費、舊制退休金,並匯付至乙方帳戶。 就乙方七人之詳細應付金額,各自如附表。 終止僱傭契約前之薪資發放事宜,則依僱傭契約辦理。

  2. 2022年4月20日 · 協 議 書 為 (下稱資方)與 (下稱勞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事宜,約定條款如下: 雙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資方應給付勞方新臺幣 元,並於簽立協議書後 日內匯入勞方之薪資轉帳帳戶。

  3. 2022年11月9日 · 勞動契約之合意終止,主要爭議點在於勞雇雙方之意思表示是否合致,依據民法第98條規定,須先探求當事人之真意為何,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惟在具體個案中應如何適用,實務上常生疑義,故本期宇恒週報將整理相關民事法院之實務見解,針對勞動契約合意終止之認定予以類型化分析說明: 一、第一種類型較為明確,倘勞雇雙方曾簽署資遣協議書,且當中記明「雙方同意(於 年 月 日)終止雙方之僱傭關係/勞動契約」之意旨,因雙方所表達之意思表示已臻明確,可即認定有勞動契約終止之合意: 判決A: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上字第8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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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21年11月24日 · 一、雇主單方終止勞動契約. 勞動基準法就雇主得單方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業於勞動基準法等有關勞動法令有明文規範,例如該法第11條、第12條及第13條但書規定等。 因此,雇主如無符合勞動基準法等規定事由之一,尚不得任意單方終止勞動契約。 且如雇主係依上開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該法第16條規定預告,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 (適用舊制退休金者應依該法第17條規定)給付勞工資遣費。 二、勞方單方終止勞動契約. 勞工如因個人因素而欲終止勞動契約,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提前預告雇主。

  6. 2021年8月11日 · 法院審理後認為,勞雇雙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時,倘雇主未濫用其經濟上之優勢地位,致勞工立於不對等地位而處於非完全自由決定之情形時,除有其他無效之事由外,仍應承認其效力。 雖然在一般解僱情形,基於誠信原則,雇主不得隨意改列解僱事由,但勞資雙方合意資遣以終止勞動契約者,不在此限。 AM公司本來要以王先生「不能勝任工作」為由,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向就業服務站通報資遣,但王先生認為這樣對他工作能力有所貶損,公司為王先生之請求,且因其公司組織有所更動,乃於102年5月11日向南科管理局申報資遣事由變更為勞基法第11條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這並非AM公司單方面終止勞雇關係,且解僱事由乃基於勞資雙方協商改列,AM公司變動解僱事由,並不違反誠信原則及民法第71條強制規定,自不影響終止勞動契約之效力。

  7. 2019年12月6日 · 也切記應與勞工簽署合意資遣終止勞動契約的協議書,免得日後勞工又出面主張公司違法解僱。 而勞工相關「退職所得」也需計算清楚,發給勞工。 文/ 蘇宏文律師 (一零四資訊科技 (股)法務長) (原文標題:合意終止勞動契約) 有一位人資夥伴詢問以下問題: 該公司與勞工合意終止僱傭契約,公司同意依資遣費的計算標準給付勞工離職金,勞工亦表明不希望於個人職涯上留有資遣紀錄而同意。 請問這樣做合法嗎? 一、勞雇雙方可以合意資遣方式終止勞動契約. 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889號判決意旨:「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

  8. 2021年1月11日 · 不管是因為哪一種方式終止勞動契約,其實在法律上都有一些相關的規範,勞資雙方稍有不慎就可能會面臨到無法預期的風險。 因此,本篇文章特別彙整了有關勞動契約終止的各種情況,並簡單說明一下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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