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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應具有三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施工經驗,其證明文件如下:. 一、服務證明書:. (一)在政府機關、公(軍)營機構服務者,應繳驗該機關(構)出具載明任職職系說明之服務證明書。. (二)在依法登記之開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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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造業或其負責人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第五十七條或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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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等營造業依第一項規定換領為丙等綜合營造業時,其依本法 ...

  2. 丙等營造業依第一項規定換領為丙等綜合營造業時,其依本法施行前營造業管理規則規定擔任為專任工程人員之工地主任及經濟部核准登記之土木、水利工程或建築科技副,得予繼續留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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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法第七條 ...

  5.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70812726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六條、第二十五條;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 第一條. 本細則依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第七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刪除). 第三條. 本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二年以上土木 ...

  6.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本細則依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二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經驗,指從事營繕工程測量、規劃、設計、監造、施工或專案管理工作二年以上。. (一)在政府機關、公(軍)營機構服務 ...

  7. 考量營造工程物 價指數波動,依十年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調整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 為維持現行規定承攬工程造價限額為營造業資本額七點五倍,於調高承攬 工程造價限額後,配合修正相關營造業資本額,爰修正本細則部分條文,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

  8. 營造業法計9章73條,主要之變革如下: 提升營造業管理至法律位階。 營造業包括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與 施行前等級相銜接。 增設專業營造業之新範疇,對於攸關公共安全及工程技 術提昇之專業工程者,明確其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