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一、其消防安全設備為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手動報警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標示設備、避難器具及緊急照明設備者。 二、增建或改建部分,以本標準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條文施行日起,樓地板面積合計逾一千平方公尺或占原建築物總樓地板 ...
緊急照明設備除內置蓄電池式外,其配線依下列規定: 一、照明器具直接連接於分路配線,不得裝置插座或開關等。 二、緊急照明燈之電源回路,其配線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施予耐燃保護 。但天花板及其底材使用不燃材料時,得施予耐熱保護。
緊急照明設備除內置蓄電池式外,其配線依下列規定: 一、照明器具直接連接於分路配線,不得裝置插座或開關等。 二、緊急照明燈之電源回路,其配線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施予耐燃保護。但天花板及其底材使用不燃材料時,得施予耐熱保護。
一、適用範圍.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設置之緊急照明燈,其構造、 材質及性能等技術上之規範及試驗方法,應符合本基準之規定。 二、用語定義. (一)緊急照明燈:係指裝設於各類場所中避難所須經過之走廊、樓梯間. 、通道等路徑及其他平時依賴人工照明之照明燈具,內具備交直流. 自動切換裝置,平時以常用電源對蓄電池進行充電,停電後切換至. 蓄電池供電,或切換至緊急電源供電,作為緊急照明之用。 依其構. 造形式及動作功能區分如下: 1.內置電池型緊急照明燈:內藏緊急電源的照明燈具。 2.外置電源型緊急照明燈:由燈具外的緊急電源供電之照明燈具。 (二)蓄電池裝置:組裝控制裝置及內藏蓄電池之裝置。 (三)外置裝置:常用電源斷路時立刻自動地藉由器具外的緊急電源,使.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一)緊急照明燈:係指裝設於各類場所中避難所須經過之走廊、樓梯間、通道等路徑及 其他平時依賴人工照明之照明燈具,內具備交直流自動切換裝置,平時以常用電源 對蓄電池進行充電,停電後切換至蓄電池供電,或切換至緊急電源供電,作為緊急 照明之
一、瓦斯漏氣表示燈,依下列規定。. 但在一警報分區僅一室時,得免設之。. (一)設有檢知器之居室面向通路時,設於該面向通路部分之出入口附近。. (二)距樓地板面之高度,在四點五公尺以下。. (三)其亮度在表示燈前方三公尺處能明確識別,並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