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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所有條文.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EN. 本法依憲法第四十六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制定之。.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依本法之規定。.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除另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總統 ...

  3.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曾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曾犯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 ...

  4.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其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亦同。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5. 選舉罷免機關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 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罷免機關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 免無效之訴。

  6. 總統副總統選舉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公民投票同日於同一 投票所舉行投票時,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 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

  7.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九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5889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07 條。.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201091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17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

  8.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法依憲法第四十六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制定之。.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二 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除另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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