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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 罷免 機關辦理選舉、罷免 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 罷免 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 罷免 人或 罷免 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 罷免 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 罷免 機關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 罷免 無效之訴。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修正日期】民國112年5月26日 【公布日期】民國112年6月9日 章節索引〉〉 法規內容〉〉.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九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5889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07條【原條文】 2‧.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總統(92)華總(一)義字第0920020109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117條. 3‧.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總統(93)華總(一)義字第09300063971號令修正 第61條;並增訂 第93-1條 條文. 4‧.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75911號令修正公布第 11 、 86 、 89 、 117 條條文;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5‧.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總統、副總統選舉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公民投票同日於同一 投票所舉行投票時,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 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
1.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九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5889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07 條。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201091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17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七條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一、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二、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及計畫事項。 三、候選人申請登記事項。 四、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 五、選舉宣導之策劃事項。 六、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之辦理事項。 七、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 八、選舉、罷免結果之審定事項。 九、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十、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第八條省選舉委員會指揮、監督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本法所規定之事項。 第九條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分別辦理下列事項:一、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二、選舉、罷免票之印製事項。 三、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之督導事項。 四、選舉公報之印製事項。 五、選舉宣導之執行事項。 六、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