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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美國憲法第一條確定由美國國會來作為美國聯邦政府中的立法機關,包括其由聯邦眾議院和聯邦參議院兩院組成及兩院議員的選舉方式、任職資格、任期及人數等。

  2. 2024年5月7日 ·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一修正案 (英語: First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簡稱「 第一修正案 」( Amendment I ),禁止 美國國會 制訂任何法律以確立 國教 ;妨礙 宗教自由 ;剝奪 言論自由 ;侵犯 新聞自由 與 集會自由 ;干擾或禁止向政府 請願 的權利。 該修正案於1791年12月15日獲得通過,是 美國權利法案 中的一部分,使美國成為一個在憲法中明文不設國教,並保障宗教自由和言論自由的國家。 美國權利法案的制訂最初是 美國聯邦黨 人為了減輕國內反聯邦主義者對 美國憲法 的反對而做出的系列 憲法修訂案 。 最早的「第一修正案」僅用於美國國會制訂的聯邦法律,其解釋範圍也比現在的狹義許多。

  3. 2024年3月20日 ·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 (英語: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簡稱 美國憲法 [2] ,是 美國 的根本大法 [3] ,奠定了美國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礎。. 該憲法於1787年9月17日在 費城 召開的 制憲會議 上獲得代表的批准,並在此後不久為當時美國擁有的13個州 ...

  4. 合眾國憲法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國家憲法之一,一七八九年三月四日正式成為美國的基本大法。 數年之後,增加了首十條憲法修正案,亦即所謂權利法案,在其後的一個半世紀中又增加了另外十多條修正案。

  5. 憲法前三項條款將美國政府的權力由三個獨立部門平均劃分:(1) 立法部門,國會為代表;(2) 行政部門,總統為代表;(3) 司法部門,最高法院為代表。 這種立憲部門的存在是為了權力劃分,以防止任一政府部門的權力過於集中。

  6. 美國憲法第一條確定由美國國會來作為美國聯邦政府中的立法機關,包括其由聯邦眾議院和聯邦參議院兩院組成及兩院議員的選舉方式、任職資格、任期及人數等。

  7.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一修正案 (英語: First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簡稱「 第一修正案 」( Amendment I ),禁止 美國國會 制訂任何法律以確立 國教 ;妨礙 宗教自由 ;剝奪 言論自由 ;侵犯 新聞自由 與 集會自由 ;干擾或禁止向政府 請願 的權利。 該修正案於1791年12月15日獲得通過,是 美國權利法案 中的一部分,使美國成為一個在憲法中明文不設國教,並保障宗教自由和言論自由的國家。 美國國家檔案館 所保存的 權利法案 的手稿. 美國權利法案的制訂最初是 美國聯邦黨 人為了減輕國內反聯邦主義者對 美國憲法 的反對而做出的系列 憲法修訂案 。

  8. 上述憲法呈交美利堅合眾國召開之國會;本次會議的意見是,上述憲法繼而在各州提交由立法會提議、經人民選出的「州議員會議"進行認可和批准;「州議員會議」一旦將其認可和批准,即將該結果通知美利堅合眾國召開之國會。

  9.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官方譯本 美國合邦盟約,蔡毅約譯,張蔭桓《三洲日記》光緒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1886年12月15日)收錄,1897年《時務報》刊載 美國憲法 (林樂知),林樂知譯,1881年6月《萬國公報》第642卷《環遊地球略述》收錄

  10. 第一條修正案. 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權利。 第二條修正案. 紀律良好的民兵隊伍,對於一個自由國家的安全實屬必要;故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予以侵犯. 第三條修正案. 任何兵士,在和平時期,未得屋主的許可,不得居住民房;在戰爭時期,除非照法律規定行事,亦一概不得自行占住。 第四條修正案. 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財物的安全,不受無理之搜索和拘捕的權利;此項權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可成立的理由,加上宣誓或誓願保證,並具體指明必須搜索的地點,必須拘捕的人,或必須扣押的物品,否則一概不得頒發搜捕狀。 第五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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