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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各級義勇消防人員,除顧問外,其遴聘程序及資格規定如下:. 一、總隊之總隊長、副總隊長,由消防局自經高級幹部講習班訓練合格之人員遴選,層報內政部核聘;總隊之其他人員,由總隊自經中級幹部講習班以上訓練合格之人員遴選,報請消防局核聘。. 二 ...

  2. 法規名稱: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附檔: 附表.ODT.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內容檢索: 「含有」為必填欄位. 含有且含或不含. :::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3. 2021年5月4日 ·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修正日期:110/05/04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台內消字第1120826860號. 第 1 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義勇消防人員應接受消防指揮人員之命,協助消防工作。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義勇消防總隊(以下簡稱總隊),總隊視勤務需. 要,得設大隊、中隊及分隊,其編組如附表。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為所屬義勇消防人員投保救災意外險。 總隊之內部管理事項,由直轄市、縣(市)消防局(以下均簡稱消防局) 會同總隊定之。 下載附件圖表. 第 4 條. 新進義勇消防人員(以下簡稱新進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年滿十八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或依法領有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大陸地區. 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4. 2001年6月1日 · 港務消防隊得比照消防局編組義勇消防組織,協助消防工作,其編組、訓 練、演習及服勤規定比照本辦法辦理。 第 2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5.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pdf (120.29 KB) 點閱數:769. 資料更新:113-05-21 18:42. 資料檢視:113-05-21 18:42. 資料維護: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回上一頁. 關閉. :::

  6. 臺北市義勇消防人員編組訓練服勤管理要點. 一、 依據: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三條第三項規定。. 二、 目的: 為精進並完善臺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義勇消防人員( 以下簡稱義消人員) 內部管理制度,增進本市義消人員協助防災宣導 ...

  7. 法規名稱: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102/12/31 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義勇消防人員應接受消防指揮人員之命,協助消防工作。

  8. 法規名稱:.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 ...

  9.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二十六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10. 修正「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6條條文. 壹、修正目的. 考量義勇消防(以下簡稱義消)中隊以上人員任務係為領導統御,對於體技能的需求較低,且為延續其對於消防的熱忱與專業技能,爰修正義消中隊以上人員年齡規定,以傳承豐富的救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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