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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義勇消防人員接獲勤務通知時,應迅速赴指定地點服勤,如有特殊事故,應循編組系統請假報准後,始得免除服勤。 第 19 條 義勇消防人員參加訓練、演習及服勤時,應穿著規定服裝,佩戴齊全。

  2. 法規名稱: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102/12/31 修正) . 第 1 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義勇消防人員應接受消防指揮人員之命,協助消防工作。 . 前項總隊之內部管理事項, 由直轄市政府消防局、縣 ( 市) 消防局 ( 以下均簡稱消防局) �. 第 4 條 新進義勇消防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年滿二十歲、身心健康之中華民國國民。 . 二、設籍並居住當地且未參加其他義勇或民防組織者。 . 三、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但因過失犯罪者, 不在此限。 . 擔任顧問者,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具備第一項規定資格之退役替 代役消防役役男,得優先遴聘擔任義勇消防人員。 .

  3. 臺北市義勇消防人員編組訓練服勤管理要點. 一、 依據: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三條第三項規定。. 二、 目的: 為精進並完善臺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義勇消防人員( 以下簡稱義消人員) 內部管理制度,增進本市義消人員協助防災宣導 ...

  4. 名 稱: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23 日第 1 條本辦法依消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義勇消防人員應接受消防指揮人員之命,協助消防工作。 府設義勇消防總隊 (以下簡稱總隊) ,總隊視勤務需要,得設大隊、中隊及分隊,其編組如附表。前項總隊之內部. 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或依法領有居留許可之. 二、居住當地且未參加其他義勇或民防組織。 或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在臺 期間,未.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但中華�. 擔任顧問者,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具備第一項規定資格之退役替代役消防役役男,得優先遴聘擔任義勇消防人員。

  5. 義勇消防組織防救災協勤車輛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認定規範 106/03/14 33

  6. 依本法參加義勇消防編組之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時,直轄市、縣( 市)政府得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 參加服勤期間, 得比照國民兵應召集服勤另發給津貼。

  7.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112年11月17日修正. 相關檔案.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pdf (120.29 KB) 點閱數:731. 資料更新:113-05-21 18:42. 資料檢視:113-05-21 18:42. 資料維護: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