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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五日修正施行前已設立之老人福利機構,其走廊具日常活動空間功能者,面積得列入日常活動場所計算。 但機構有新建、增建或分間牆變更情事者,不適用之。

  2.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經許可設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設立許可證書及老人福利機構標誌後,始得營運。 前項設立許可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3. 行政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 1.

  4.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中華民國70 年11 月30 日台內社字第58495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87 年6 月17 日台內社字第8782311 號、衛署醫字第87032697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96 年7 月30 日內授中社字第0960714040 號、衛署照字第0962801277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1 年12 月3 日內授中社 ...

  5.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發布日期】113.08.22【發布機關】 衛生福利部 .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七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內政部(70)台內社字第5849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8條. 2‧.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內政部(87)台內社字第8782311號令、行政院衛生署(87)衛署醫字第87032697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3‧.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內政部內授中社字第0960714040號令、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照字第0962801277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3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

  6. 老人福利機構之設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之設計、構造與設備,應符合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二、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防焰物品等消防安全事項應符合消防法及

  7. 老人福利機構之設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之設計、構造及設備,符合建築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 二、許可設立之樓層最高以地面樓層十樓為限。 三、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防焰物品及其他消防安全事項,符合消防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

  8. 長期照顧機構及安養機構採綜合辦理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分別使用之區域,並有固定隔間、獨立區劃者,其設施及工作人員 標準,各依第二章及第三章規定辦理。

  9. 老人福利機構之設立, 應符合下列規定:一、 建築物之設計、 構造及設備, 符合建築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 二、 許可設立之樓層最高以地面樓層十樓為限。 三、 消防安全設備、 防火管理、 防焰物品及其他消防安全事項,符合消防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 四、 用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規定。 五、 飲用水供應充足, 並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六、 維持環境整潔及衛生, 並有防治病媒及孳生源之適當措施。 七、 其他法令有規定者, 符合該法令規定。 前項第二款規定,於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五日修正施行前已設立及核准籌設者, 不適用之。 第 4 條. 長期照顧機構及安養機構, 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具有符合下列規定之設施、 設備:一、 寢室:( 一) 良好通風及充足光線, 並有自然採光之窗戶。

  10.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以下稱本標準)自七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期間歷經四次修正,逐步建構及提升老人福利機構服務品質,並使各類長照住宿式機構有趨近一致之標準及規範。. 惟為老人福利機構公共安全,依實務執行需要再進一步檢討既有機構寢室間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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