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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標準依老人福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十六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 本法所定老人福利機構,依其照顧對象,分類如下:一、長期照顧機構:分為下列三種類型:(一)長期照護型:照顧罹患長期慢性病,且需要醫護服務及他人照顧之老人。
- 老人福利機構之設立,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建築物之設計、構造及設備,符合建築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二、許可設立之樓層最高以地面樓層十樓為限。三、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防焰物品及其他消防安全事項,符合消防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
- 長期照顧機構及安養機構,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具有符合下列規定之設施、設備:一、寢室:(一)良好通風及充足光線,並有自然採光之窗戶。(二)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 本辦法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五. 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簡稱長照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設立. 、擴充或遷移許可,除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外,應向長照機構所在. 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 前條申請案之申請人如下: 一、公立長照機構:代表人。 二、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長照機構: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或長照機構. 社團法人。 三、前二款以外之長照機構: (一)個人設立:年滿二十歲,且具行為能力之國民。 (二)法人附設:該法人。 (三)團體附設:代表人或管理人。 (四)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設立:校長。
- 長照機構之負責人如下: 一、前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目、第三目與第四目:申請人。 二、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目:法人之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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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流程. 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1式5份,向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 辦法§5) 一、機構名稱及地址、負責人姓名、戶籍地址等基本資料。 二、設立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者,應檢附籌備會議紀錄影本。 三、機構設立目的及業務計畫書:含機構業務與業務規模、經費來源、服務項目、收費基準、服務契約及預定營運日期。 四、預算書:載明全年收入及支出概算。 五、組織架構及人員編制:含主管及工作人員人數、進用資格、條件、工作項目及福利、行政管理等事項。 六、建築物位置圖、平面圖及其概況:含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建築物竣工圖及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建築物應以五百分之一比例圖,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及總面積。
法人申請附設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應檢具申請書、前條所定文件 及敘明下列事項之文件一式五份,向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提出: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總說明. 「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 四 六四三九一號令公布,為落實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訂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申請要件、負責人資格 ...
第 3 條 老人福利機構之設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之設計、構造與設備,應符合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二、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防焰物品等消防安全事項應符合消防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三、用地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規定。 四、飲用水供應應充足,並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五、應維持環境整潔與衛生,並應有妨害衛生之病媒及孳生源防治之適當措施。 六、其他法令有規定者,依該法令規定辦理。 第 4 條 長期照顧機構及安養機構除前條規定外,並應有符合下列規定之設施: 一、寢室: (一)良好通風及充足光線,且有自然採光之窗戶。 (二)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三)室內設之床位,每床應附有櫥櫃或床頭櫃,並配置緊急呼叫系統;床邊與鄰床之距離至少八十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