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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適合老人安居之住宅,其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提供老人寧靜、安全、舒適、衛生、通風採光良好之環境與完善設備及設施。. 二、建築物之設計、構造與設備及設施,應符合建築法及其有關法令規定,並應具無障礙環境。. 三 ...

  2. 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細則依老人福利法(以下 ...

  3. 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 【發布日期】98.11.19【發布機關】 內政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內政部(69)台內社字第21083號令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七十年一月六日內政部(70)台內社字第6400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6條. 3‧.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內政部(87)台內社字第878586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9條. 4‧.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內政部(88)台內社字第8885596號令修正發布第4、6條條文【 原條文 】 5‧.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6011560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6‧.

  4.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延緩老人失能,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增進老人福利,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老人,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

  5. 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 十一 條 老人福利機構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接受私人或團體捐贈時,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將接受捐贈財物、使用情形及公開徵信相關資料陳報主管機關。 前項公開徵信應至少每六個月將捐贈者姓名、金額 、捐贈日期及指定捐贈項目等基本資料, 刊登於機構所屬網站或發行之刊物; 無網站及刊物者,應刊登於新聞紙或電子媒體。 第 十二 條 設立老人福利機構未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設立許可,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其改善者,應依限完成設立許可程序;其期間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6. 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 本細則依老人福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二條所定老人之年齡,以戶籍登記者為準。. 第三條.

  7. 第 8 條.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適合老人安居之住宅,其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提供老人寧靜、安全、舒適、衛生、通風採光良好之環境與完善設備及設施。. 二、建築物之設計、構造與設備及設施,應符合建築法及其有關法令規定,並應具無障礙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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