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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 總統應於前項人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之;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考試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2. 2020年1月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考試院組織法》,考試委員名額從19人改為7人至9人,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任期從6年改為4年,並且新增考試委員不得赴中國大陸地區兼職,違反規定者即喪失考試委員資格。

  3. 考試院會議由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及所屬部會首長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院長不克出席時,以副院長為主席;副院長亦不克出席時,則由出席人員中公推一人為主席。

  4. 2019年12月10日 · 考試委員從19人改為7到9人、任期6年變4年.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10日敲下議事槌,宣布三讀通過修正考試院組織法部分條文,考試委員名額從19人改為7 ...

  5. 考試院置院長、副院長各1人、考試委員7至9人,均特任,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4年。 另置秘書長、副秘書長各1人,共同協助院長處理考試院事務。

  6. 現任第13屆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9人,任期將在113年8月31日屆滿。 為使考試委員任期順利銜接,維繫國家憲法機關正常運行,第16任賴清德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及考試院組織法相關規定,應於5月31日前提名第14屆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人選,並預計於 ...

  7. 總統致詞時表示,第13屆考試委員任期即將在今年8月底屆滿。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以及考試院組織法的規定,賴副總統就職第16任總統後,需要在5月底前提名新一屆考試委員,咨請立法院行使同意權。

  8.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 總統應於前項人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之;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 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9.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 總統應於前項人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之;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考試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10.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 總統應於前項人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之;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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