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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注意到自從一九五八年和一九六0年在日內瓦舉行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以來的種種發展,著重指出了需要有一項新的可獲一般接受的海洋法公約。 意識到各海洋區域的種種問題都是彼此密切相關的,有必要作為一個整體來加以考慮。

  2.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英語: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首字母縮略字:UNCLOS)指 聯合國 曾召開的三次海洋法會議,以及1982年第三次會議所決議的海洋法公約(LOS)。 由於 英語 中的「Convention」同指「會議」與「公約」,所以此一詞彙可以同指該公約本文,以及總稱三次會議的內容。 不過在中文語境中,「海洋法公約」一般是指1982年的決議條文。 海洋法公約與相關會議的行政管理為其 秘書處,設置於 聯合國 海洋事務與海洋法總署(英語: United Nations Division for Ocean Affairs and the Law of the Sea)。

  3.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1982. 發布日期: 110-07-30. 發布單位: 綜合規劃組.

  4.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英語: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 首字母縮略字 :UNCLOS)指 聯合國 曾召開的三次海洋法會議,以及1982年第三次會議所決議的海洋法公約(LOS)。 由於 英語 中的“Convention”同指「會議」與「公約」,所以此一詞彙可以同指該公約本文,以及總稱三次會議的內容。 不過在中文語境中,「海洋法公約」一般是指1982年的決議條文。 海洋法公約與相關會議的行政管理為其 秘書處 ,設置於 聯合國 海洋事務與海洋法總署(英語: United Nations Division for Ocean Affairs and the Law of the Sea )。

  5.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通过日期 联合国海洋法会议1982年12月10日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 生效日期 按照第308 (1)条规定,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 批准情况 查看 签署及保留声明. 原始文本 查看 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文件 或联合国条约科 认证副本. 序言. 第一部分 用语. 第二部分 领海和毗连区. 第三部分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第四部分 群岛国....

  6.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was adopted in 1982. It lays down a comprehensive regime of law and order in the world's oceans and seas establishing rules governing all uses of the oceans and their resources.

  7.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1982年12月10日,蒙特哥灣. 參閱 中的: 、 序言. 第1部分 用語. 第一條 用語和範圍. 第2部分 領海和毗連區.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條 領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第二節 領海的界限. 第三條 領海的寬度. 第四條 領海的外部界限. 第五條 正常基線. 第六條 礁石. 第七條 直線基線. 第八條 內水. 第九條 河口. 第十條 海灣. 第十一條 港口. 第十二條 泊船處. 第十三條 低潮高地. 第十四條 確定基線的混合辦法. 第十五條 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領海界限的劃定. 第十六條 海圖的地理座標表. 第三節 領海的無害通過. A分節 適用於所有船舶的規則. 第十七條 無害通過權. 第十八條 通過的意義.

  8.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已於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正式生效。. 根據該公約之規定,各沿海國可在其沿海設立二百海里專屬經濟海域(Exclusive Economic Zone,EEZ),並享有探勘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域內相關自然資源之主權權利。. 據瞭解,我鄰近諸國已在進行劃定 ...

  9.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以下簡稱《公約》)於1982年12月10日開放簽署,並於1994年11月16日開始生效,這份公約的目的係將人類在海洋上的主張和活動所涉及的各種情形加以規範,推動所有國家(無論是沿海國或內陸國)重視海洋空間的利用,並能落實在各國國內法律與政策的實踐上。 就其內容而言,《公約》主要包含了對於國際習慣法的演進與成文法化、以及設立了新的機構。 海洋法公約的特色. 在國際習慣法的演進方面,國際社會在領海寬度的實踐係依據傳統的砲彈射程理論(Cannon Rule),亦即3海里。 但隨著沿海國對於沿岸安全需求的擴大,領海寬度在《公約》的規範中擴大至距離基點或基線不超過12海里,專責海關、財政、移民與衛生事務的鄰接區也擴大至不超過24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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