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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單房間職務宿舍三十三平方公尺。 (二)多房間職務宿舍一百零六平方公尺。 國立大學校院全數以其校務基金自籌收入興建之職務宿舍,其面積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五、職務宿舍管理機關應按宿舍種類(含基本生活必備之設備及家具)、面積、人事

  2. 職務宿舍管理機關應按宿舍種類(含基本生活必備之設備及家具)、面積、人事編制、人員職級等實際情形,就供借對象、條件、優先順序、核定借用權責、借用年限及管理方式等,訂定管理規定;管理機關為三級以下機關、學校者,管理規定應報主管機關核定。

  3.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職務宿舍設置管理要點. 法規位階.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0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授秘總字第10630952900號函修正第10點條文及第6點條文之附件一;並自107年1月1日起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file_download 附件下載 extension 制定依據 history 歷史沿革.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職務宿舍之設置 管理,除依行政院頒宿舍管理手冊(以下簡稱宿舍管理手冊)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規定 辦理。

  4. 其他人也問了

  5. 宿舍居住事實查考及認定作業原則. 行政院46 年訂頒「事務管理規則」#6,各機關編制內之正式人員,凡有直系親屬或配偶隨居任所者,得申配眷舍。. 行政院72 年4 月29日修正「 事務管理規則」,宿舍種類已無眷舍。. 單房間職務宿舍多房間職務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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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申請借用職務宿舍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應先填具申請單(格式範例如附件三)及積點表,申請多房間職務宿舍者,並應檢附戶口名簿。 (二)前款積點表由管理機關自行就申請人之職務、職等、年資、眷口、考績(成)、是否有自有住宅及其離工作地點之距離、是否為身心障礙及等級、負責業務借用宿舍之需求程度等項訂定積點標準。 (三)宿舍之核借,由事務管理單位依據申請單及積點表,會同人事單位審查核定積點與應借之宿舍等級後,依序列入宿舍申請登記冊內(格式範例如附件四、附件五),以積點多寡決定借用順序;無法計點或積點相同者,得以抽籤方式決定,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作為借用宿舍之依據。 (四)宿舍借用人,因職級、年資、眷口變動等原因申請調整宿舍,或管理機關重新調整宿舍時,應重行依照規定辦理請借手續。

  7. 首長職務宿舍不敷分配時,管理機關得提供多房間職務宿舍借用,其使用管理按首 長職務宿舍之規定辦理。 不符第一項借用資格者,倘經專案申請管理機關核准者,得臨時或短期借用多房間

  8. 申請借用宿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填具申請單(格式如附件一)。 申請多房間職務宿舍者,並應檢附戶口名簿及實際入住宿舍之眷口清冊。

  1. 職務宿舍規定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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