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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新、舊主任委員交接後十日內完成職工福利金及其他財產相關清冊等移交事宜。 有正當理由未能於十日內完成辦理移交者,新任主任委員應敘明理由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2. 職工福利金用於全國性或全省 (市) 、縣 (市) 性工會舉辦福利事業,經主管官署備案,得提撥百分之十以內之補助金。.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因解散或受破產宣告而結束經營者,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妥議處理方式,陳報主管官署備查後 ...

  3. 職工福利金之保管動用,應由依法組織之工會及各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辦理;其組織規程由勞動部訂定之。 前項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工會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4. 凡事業單位平時僱用職工在50人以上者,應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 申請方式 為簡化行政作業便民措施,各事業單位申請設立職工福利機構相關資料或檢送各項文件核備,請透過勞動部「職工福利線上申辦系統」線上申請 ...

  5. 職工福利金用於全國性或全省 (市) 、縣 (市) 性工會舉辦福利事業,經主管官署備案,得提撥百分之十以內之補助金。.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因解散或受破產宣告而結束經營者,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妥議處理方式,陳報主管官署備查後 ...

  6. 職工福利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職工福利事業之審議、促進及督導事項。 二、職工福利金之籌劃、保管及動用事項。 三、職工福利事業經費之分配、稽核及收支報告事項。

  7. 職工福利委員會支付員工之現金補助款,如確為改善職工福利,且符合創設目的者,其超過本部七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台財稅第七五四八O四四號函說明三「當年度福利金總收入百分之十五(現金動支比率已修正提高為百分之四十)」之動支比例部分,於適用免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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