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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職工福利金用於全國性或全省(市)、縣(市)性工會舉辦福利事業,經主管官署備案,得提撥百分之十以內之補助金。 職工福利金不得沒收。 職工福利金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因解散或受破產宣告而結束經營者,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妥議處理方式,陳報主管官署備查後發給職工。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變更組織而仍繼續經營,或為合併而其原有職工留任於存續組織者,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視變動後留任職工比率,留備續辦職工福利事業之用,其餘職工福利金,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妥議處理方式,陳報主管官署備查後發給離職職工。 前二項規定,於職工福利委員會登記為財團法人者,適用之。 因保管人之過失致職工福利金受損失時,保管人應負賠償責任。

  2. 職工福利金用於全國性或全省 (市) 、縣 (市) 性工會舉辦福利事業,經主管官署備案,得提撥百分之十以內之補助金。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因解散或受破產宣告而結束經營者,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妥議處理方式,陳報主管官署備查後發給職工。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變更組織而仍繼續經營,或為合併而其原有職工留任於存續組織者,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視變動後留任職工比率,留備續辦職工福利事業之用,其餘職工福利金,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妥議處理方式,陳報主管官署備查後發給離職職工。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凡由總機構統一營業而不在同一地區者,應將依法提撥之福利金視所屬各單位職工人數統籌辦理福利事業。

  3. 職工福利金用於全國性或全省 (市) 、縣 (市) 性工會舉辦福利事業,經主管官署備案,得提撥百分之十以內之補助金。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因解散或受破產宣告而結束經營者,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妥議處理方式,陳報主管官署備查後發給職工。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變更組織而仍繼續經營,或為合併而其原有職工留任於存續組織者,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視變動後留任職工比率,留備續辦職工福利事業之用,其餘職工福利金,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妥議處理方式,陳報主管官署備查後發給離職職工。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凡由總機構統一營業而不在同一地區者,應將依法提撥之福利金視所屬各單位職工人數統籌辦理福利事業。

  4. 職工福利金條例 英 公(發)布日期: 民國 32 年 01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法規類別: 勞動福祉退休目

  5.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依本條例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福利事業,勞動檢查機構得派員檢查之。 本條例及本細則所稱主管官署: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6.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因解散或受破產宣告而結束經營者,所提撥 職工福利金,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妥議處理方式,陳報主管官署備查後發 給職工。

  7. 為照顧勞工生活,提升職工福利,政府頒布《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公、私營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依法提撥職工福利金,並由勞資雙方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職工福利事業,以提供勞工食衣住行育樂等方面福利。

  8.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 比率如下: 一、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及項目: (一) 福利補助項目:婚、喪、喜、慶、生育、傷病、急難救助、急難貸 款、災害輔助等。

  9. 民國32年正值對日抗戰時期,勞工工資微薄、生活艱難,於是政府頒布《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公、私營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以提供勞工食衣住行育樂等方面福利。

  10. 範例1:查詢第 1、11、12、13、35。 範例2:查詢第 100-1或第100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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