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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監察人、受破產宣告之破產管理人或破產清算人執行職務時,應查核職工福利金是否依法提撥;如因怠忽職務致應撥之福利金受有損害者,得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處罰。
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 英 公(發)布日期: 民國 32 年 07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1 日 法規類別: 勞動福祉退休目
修正「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如下: 一、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及項目:
公司之監察人、受破產宣告之破產管理人或破產清算人執行職務時,應查 核職工福利金是否依法提撥;如因怠忽職務致應撥之福利金受有損害者, 得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處罰。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因解散或受破產宣告而結束經營者,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妥議處理方式,陳報主管官署備查後發給職工。
公司之 監察人、受破產 宣告 之破產管理人或破產 清算人 執行職務時,應查 核 職工福利金是否依法提撥;如因怠忽職務致應撥之福利金受有損害者,得依本條例 第十一條 規定處罰。
公司之監察人、受破產宣告之破產管理人或破產清算人執行職務時,應查 核職工福利金是否依法提撥;如因怠忽職務致應撥之福利金受有損害者, 得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處罰。
修正「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如下: 一、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及項目:
範例1:查詢第 1、11、12、13、35。 範例2:查詢第 100-1或第100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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