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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設置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透過規劃、實施、評估及改善措施等管理功能,實現安全衛生管理目標,提升安全衛生管理水準。

  2.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法規查詢.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源依據. 修正條文. 法規沿革.

  3.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條文檢索-全國法規資料庫. :::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附檔: 附表一 事業之分類.PDF. 附表二 各類事業之事業單位應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表.PDF. 附表二之一 各類事業之總機構或綜理全事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之事業單位應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表.PDF. 附表三 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名冊.PDF.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內容檢索: 「含有」為必填欄位. 含有且含或不含. :::

  4. 為提升雇主及工作者之職業安全衛生知識,促進職業安全衛生文化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獎勵或補助辦法,鼓勵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辦理之。

  5. 職業安全衛生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108年職安法修法條文對照表. 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規定之事業範圍. 102年職安法修法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102年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FAQ. 回上一頁. 本署介紹. 正副首長介紹.

  6. 一、定義: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指事業單位為有效防止職業災害,促進勞工安全與健康,所訂定要求各級主管及管理、指揮、監督等有關人員執行與職業安全衛生有關之內部管理程序、準則、要點或規範等文件,於實質上對員工具強制性規範,但不可違反法令。 二、規章之架構及種類: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並無法定格式,參考實務上一般組織管理經驗(如職災統計)、法令規定、風險評估結果、文獻資料及專家指導等,列舉以下各種管理規章之架構及種類,以供參考。 (一)規章之架構如下: . 制定目的:制定規章預定達到之目的,如降低職災、維護勞工安全及健康等。 適用範圍:依規章所適用之相關人員、業務或工作場所等。 規章內容:要求各級主管及管理、指揮、監督等有關人員執行與職業安全衛生有關之規定。

  7. 勞工、主管人員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實施檢查、檢點時,發現對勞工 有危害之虞者,應即報告上級主管。 雇主依第十三條至第七十七條規定實施自動檢查,發現有異常時,應立即 檢修及採取必要措施。

  8.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 二、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三、勞動檢查法. 四、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五、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六、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七、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八、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9. 1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1.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內政部(64)台內勞字第64059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三月十日內政部(71)台內勞字第67309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台勞安一字第34668號令

  10. 嗣勞動部於 一百十年七月七日修正發布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增列「丁種職業 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類,經丁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 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合格之雇主或其代理人,始得擔任上開類別及規模事 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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