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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職業災害」是指勞工因為就業場所或作業活動及職業上的原因而造成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在實務上,通常是以 職業安全衛生法§ 2 第 5 款 和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 6 的規定來判斷是否屬於職災,又或者依 勞工保險條例 §34 以及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來審查。 如何認定職業災害? 職業災害可以分為因工作中 發生的事故 而造成的 「職業傷害」 、以及 長期執行職務 所導致的 「職業病」 。 且無論是職業傷害或職業病,勞工所進行的勞務活動和損害結果都 必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意即「 一般而言,只要勞工從事這樣的勞務活動,就有可能發生這樣的損害結果」 。 職業傷害我理解了,但職業病呢? 誰來認定職業病? 醫生診斷.

    •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 職業安全衛生法 EN
    •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二、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三、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有關衛生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 本法適用於各業。但因事業規模、性質及風險等因素,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其適用本法之部分規定。
    •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EN
    • 為保障職業災害勞工之權益,加強職業災害之預防,促進就業安全及經濟發展,爰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 二 章 經費來源、用途、管理及監督。
    • 中央主管機關應自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結餘提撥專款,作為加強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補助參加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勞工之用,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其會計業務應單獨辦理。
    •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專款預算,作為補助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勞工之用,其會計業務應單獨辦理。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所處之罰鍰,應撥入前項專款。
  3. 為加強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之重建,事業單位、職業訓練機構及相關團體辦理下列事項,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 一、職業災害之研究。 二、職業疾病之防治。

  4. isafe.osha.gov.tw › File › GetFile壹、定義

    壹、定義. 一、職業災害: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亦即. 因此袛要有 ( I ) 之任何之一項致使 ( II ) 造成 ( III ) 之任何之一結果均應為「職業 ...

    • 為保障遭遇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之生活,加強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以促進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第 一 節 保險人、基金管理、保險監理及爭議處理。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保險業務。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保險基金)之投資運用管理業務,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
    • 本保險之保險業務及基金投資運用管理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監理,並適用勞工保險條例之監理規定。
  5. 2022年2月21日 ·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其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明定,故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至傷害或疾病,不論傷害大小,所罹患疾病亦不以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限,祇需其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均應補償其工資所施,此與同條第一款規定雇主補償勞工必要之醫療費用,明文以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職業病違憲者不同。 簡單說,只要在工作中受傷,不問理由、大小、肇事責任與病情樣態,只要勞工無緣有工作能力,雇主皆應負擔補償責任。 然而,到底甚麼是職業災害? 是否真的只要一在工作現場受傷,雇主就一定需負擔補償? 一 、職業災害定義? 「遂行性」、「起因性」? 由於勞基法並未明文職業災害定義,故想了解職業災害定義,可從其他法規中查詢,例如職業安全衛生法:

  1. 職業災害定義法規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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