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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職業災害判定標準依據「業務遂行性」、「業務起因性種概念,若皆具備即構成職業災害。 職業災害分為勞工因為 發生事故 而遭遇到的 「職業傷害」 ,以及因為 長期執行職務 所罹患的 「職業病」 。

  3. 2019年12月3日 · 什麼是職業災害?. 筆者在擔任104人才派遣子公司總經理時,遇有派遣員工在要派公司工廠提供勞務,不幸發生熱水管爆裂而引起的燒燙傷事件,受到職業災害的派遣員工經過半年以上的醫療期間,最終在派遣公司負起勞動基準法雇主補償責任、勞工保險 ...

    •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 職業安全衛生法 EN
    •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二、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三、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有關衛生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 本法適用於各業。但因事業規模、性質及風險等因素,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其適用本法之部分規定。
  4.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中明確定義「 職業災害 」,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5. 職保簡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110年4月30日經總統公布,行政院公告自111年5月1日施行。. 該法以專法的形式,將勞工保險條例的職業災害保險,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規定予以整合,除擴大納保範圍,提升各項給付保障外,並整合職災預防與重建 ...

  6. 依照國際勞工組織的定義,職業災害是指」在從事經濟活動工作或是執行雇主業務時的意外事件 [來源請求]。 「身體或是心理傷害」包括了受傷、疾病或是死亡。

  7. 2024年2月16日 ·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4項所稱之職業災害,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故工會幹部執行各項會務發生事故,如與作業活動或執行事業單位之職務無關,不宜以職業災害論。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9月5日臺78勞保2字第20863號函. 由職業工會加保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所領之勞保職業災害給付,雇主不得予以抵充。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項「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