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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1年5月1日(含當日)後遭遇職災,則適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詳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保障>有加保勞工>傷病給付(含照護補助)」)。

  2. 2023年2月6日 ·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醫師認定有醫療上需要,選用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所定自付差額特殊材料品項者,於先行墊付自付差額後,得向保險人申請核退該差額費用。 依前項申請核退費用者,除檢附本法施行細則所定之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應備書件外,並應檢附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規定之自付差額同意書。 第五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最後更新日期: 2023-02-06.

  3. 當職業災害發生時,勞工或其家屬可依個案情況向勞保局申請職保醫療給付、住院治療期間照護補助、職災傷病給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或職保死亡給付。

    • 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計算,每滿1年,發給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即平均月投保薪資 × 年資 × 1.55% )。
    • 金額不足新台幣4,000元者,按新台幣4,000元發給。
    • 被保險人具有國民年金保險年資者,已繳納保險費之年資,每滿1年,按其國民年金保險之月投保金額1.3%計算發給(即國保之月投保金額 × 繳費年資 × 1.3%)。
    • 合併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及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後,金額不足新台幣4,000元者,按新台幣4,000元發給。
  4. 2021年6月22日 · 無論是職業傷害或是職業病,都可以根據病況向勞保局請領以下 4 種給付: ① 醫療給付. 以職災勞工身分就診或住院時,可免繳交健保自負額,同時可享有住院期間 30 日內膳食費半數補助。 ② 傷病給付. 住院或門診治療期間不能工作,導致無法領到原有薪資時可請領,自被保險人不能工作的第 4 日起發給,核算的方式為「遭受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 70%」,若超過 1 年仍未痊癒,核發比例減為月投保薪資的 50%,前後合計發 2 年。 ③ 失能給付.

  5. 勞工因職災導致傷亡,您不可不知的保障有哪些?. 更新日期:民國113年8月9日. 主要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因應民國111年5月1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此文依各種情況: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身分者 (以下簡稱有災保者 ...

  6. 職災傷病給付計算標準是按事故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70%發給,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減為50% 。 舉例來說,甲君從事木工業,在工作中不小心被電鋸割傷手指,導致肌腱斷裂,持續門診治療不能工作,未能領到原有薪資,期間共30日。假設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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