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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7月2日 · 短期工作人員,指未全月在職,不定時到工者(例如臨時工短暫受僱幾天),則請於到職當日申報加保,離職當日申報退保,並以其月薪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資,惟如月薪資總額尚未確定者,則以同一工作等級員工之月薪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資。

  2. 2024年2月16日 · 一、勞動契約之定義. 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 二、勞動契約採實質認定. 事業單位與勞務提供者得本於契約自由原則,約定勞動契約、承攬契約或委任契約等不同勞務契約類型,但其法律關係是否為勞動契約,應就個案事實及整體契約內容,依從屬性之高低實質認定,不受契約之形式或名稱拘束。 本部已於108年11月19日訂定「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及「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明示從屬性特徵之各項要素,以協助契約當事人及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予以釐清、判斷。 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 pdf. 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附件-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 pdf. 105年11月28日勞動關2字第1050128739號函.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0號. 定期契約認定. 一、定期契約之類型.

  3.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雇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4. 2021年2月24日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所稱臨時性、短期、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定認定之: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5. 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6. 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 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短期間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 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三款之期間不得超過九個月。 第四款之期. 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勞工之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 現行法規.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修正) 英. 第 6 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 定認定之: 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 內者。 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7. 陸、 勞動條件基準. 一、工作年資 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年資應自受僱日起算。 部分工時勞工轉換為全時勞工,或全時勞工轉換為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年資之計算亦同。 二、工資 ( 一)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但按月計酬者,不得低於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每月基本工資;按時計酬者,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且其工資不宜約定一部以實物給付;按日計酬者,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工作時數後之金額。 ( 二)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約定之工作時間而未達勞動基準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之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超過該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及於休息日出勤工作者,應依該法第24 條規定給付工資。 但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8. 勞保臨時工定義為何? 跟部分工時人員差在哪?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指出,臨時工意指短期工作人員,也就是沒有全月在職不定時到工者,例如短暫受僱幾天的臨時搬運工。

  9. 臨時工 (英語: temporary worker),又稱 散工 、 打工仔,泛指在工作場所裡非正式雇用的 勞工通常以 日薪 計酬。 也不像正式勞工能夠享有 退休金 與每月 最低工資 的保障。 臨時工又分成 約聘 僱員 與 人力派遣 這兩類。 與臨時工相對的則是 長期雇員。 聘用臨時工目的為處現短期出現的額外工作,例如因為 雇員 放 產假,所以聘臨時工當替工。 因為預期臨時工不是長期雇員,所以 在職培訓 較少。 並且當工作上出亂子時,臨時工都會被首選 開除,或稱 代罪羔羊。 [1][2] 亦因臨時工之說法已不能自圓其說,故而時常被「實習生」 [3] 、「公益性崗位人員」 [4] 等所替代。 [5][6] 相關紀錄. [編輯]

  10. 臨時工 (英語: temporary worker),又稱 散工 、 打工仔,泛指在工作場所裡非正式雇用的 勞工通常以 日薪 計酬。 也不像正式勞工能夠享有 退休金 與每月 最低工資 的保障。 臨時工又分成 約聘 僱員 與 人力派遣 這兩類。 与临时工相对的则是 长期雇员。 聘用臨時工目的為處現短期出現的額外工作,例如因為 雇员 放 產假,所以聘臨時工當替工。 因為預期臨時工不是长期雇员,所以 在職培訓 較少。 並且當工作上出亂子時,臨時工都會被首選 開除,或稱 代罪羔羊。 [1][2] 亦因临时工之说法已不能自圆其说,故而时常被“ 实习生 ” [3] 、“公益性岗位人员” [4] 等所替代。 [5][6] 相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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