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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 結 書 本人 因個人因素已自行投保全民健保, 故不再於 貴公司重覆加保,今後倘因此衍生任何問題一概與 貴公司無關,特此聲明。 此致 夏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 立切結書人: (簽章) 家 長: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即使有些公司會要求員工要簽署「自願放棄勞健保切結書」,這樣的切結書仍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我們可以看看以下的法院案例怎麼說:
2022年9月5日 ·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範,凡僱用5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即「應」替其所屬員工投保;次參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勞上字第17號民事判決:「公司、行號聘僱勞工達五人以上時,不待勞工請求,該雇主即有依法為全部勞工投保勞保之強制義務」,即表示政府已針對僱用5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以公法(勞工保險條例)課予雇主此強制投保之義務。 替勞工投保勞保既屬雇主「公法上之義務」,勞工係受此公法規範之反射利益者,雇主為其投保自無知會或取得勞工同意之必要,勞工亦無權代政府免除雇主此投保之義務。 故無論勞資雙方如何約定不予投保、是否有給與補償金,皆無法作為雇主未替勞工投保之理由。 更依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雙方不投保之約定,顯屬違反法律強制規定之行為,當屬於無效約定。
本人. 為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之學生,已於他處加入健保,故於擔任教學助理期間,不需再由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另外加入健保,日後,若因此產生任何相關問題,與本校無關,責任由本人全部擔當,特此立切結書以茲証明。
2019年12月19日 ·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僱用五人以上之事業單位,雇主應為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所有勞工,投保勞保。 並無任何經勞工同意(甚至是勞工主動要求)可以阻卻違法的例外規定。 畢竟受僱的勞動工作者,本身就有投保勞保的義務,這是強制性質的保險,不能因為自己不想保就不保(其實勞工故意不投保也是有罰責的,只是執行不確實而已),當然不能以勞工與雇主之間的私下約定,就凌駕於法律規定。 所以 縱使是勞工主動要求不保勞保,雇主仍然違法,若查證屬實,主管機關可按「雇主應繳保費」之數額,處以四倍之罰鍰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雖然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但書規定:「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被保險人於111年4月30日 (含當日)前遭遇職業傷病,如欲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請領職災保險給付,請下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申請書填寫使用。 一、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網站附件下載文件置有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 免費開源軟體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二、如欲線上申辦各項給付,請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進行申辦作業。
2019年12月6日 · 實務上常發生勞工因經濟狀況不好或是不想被雇主從薪資中扣減保費,故於訂立勞動契約時,向雇主表明無須為其投保勞保,並簽立切結書載明:「本人同意雇主無須為本人投保勞保,本人亦承諾放棄不向雇主追償」,或者載明「補償xxx元」讓員工在職業工會自行
2017年8月14日 · 目前員工提出切結書,聲明不在公司加勞健保,若有任何問題,自負責任。 此作法都是違反勞健保之規定。 未來有勞資爭訟時,公司都會敗訴。
建議先依調解筆錄的給對方現金,因為調解等同法院判決,再和對方簽屬 和解書和切結書,防止對方日後生變,反咬一口,也防止日後主觀機關因此事裁罰。 朱小姐於諮詢後,決定委任 台北律師 林倩芸律師 審擬和解書和切結書,防範日後種種的風險產生。 勞動基準法第56條的1項規定: 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規定: 左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一、受僱於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之員工。 三、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切 結 書 (範例) 具切結書人 自願無償墊付 (外國人國籍、姓名、 護照號碼)投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住院醫療費用健康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