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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 條. 本規程依照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台北翡翠水庫管理局 (以下簡稱本局) 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置副局長,襄理局務。 第 3 條. 本局設左列各科室,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 安全檢查科:掌理大壩及附屬設施之安全管理與檢查,技術資料簿冊 之建立,保管與更新,水庫及壩之安全評估,緊急措施計畫及大壩與 附屬設施維護改善之計畫事項。 二 水庫操作科:掌理水庫操作運轉,自來水源水之供應,翡翠電廠之營 運,水文、水質、水庫淤積等資料之觀測、調查與分析,及洪水期間 與石門水庫聯合運轉事項。 三 經營管理科:掌理水庫及水庫區之經營管理,各項設施之維護改善與 其工務行政,及集水區治理之協調事項。

  2.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安全檢查科:大壩及附屬設施之安全管理與檢查,技術資料簿冊之建 立、保管與更新,水庫及壩之安全評估,緊急措施計畫及大壩與附屬 設施維護改善之計畫事項。. 二 水庫操作科:水庫操作運轉,自來水原水之 ...

  3.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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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組織規程 83.10.05臺北市議會第6屆第10次定期大會第5次會 議三讀通過 政及集水區治理之協調事項。 83.12.23府法三字第83079199號令發布 92.04.02臺北市議會第9屆第1次臨時大會第8次會議 三讀審議通過 及不屬其他科、室事項。

  6. 組織架構. 本局隸屬於臺北市政府,為本府一級機關,置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及簡任技正,下設3科4室,組織架構圖如下:. 局本部包含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簡任技正及秘書。. 本局各單位職掌 (預算員額數)如下:. 一、安全檢查科:大壩及附屬設施之 ...

  7.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安全檢查科:大壩及附屬設施之安全管理與檢查,技術資料簿冊之. 建立、保管與更新,水庫及壩之安全評估,緊急措施計畫及大壩與. 附屬設施維護改善之計畫事項。. 二、水庫操作科:水庫操作運轉,自來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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