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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 ::: 追訴犯罪 伸張正義 謹守法律 / 維護公義 / 安定人心 / 穩定社會. 上一筆. 司法院「訴訟外紛爭解決 (ADR)機構查詢平台」啟用,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adr/adr.html。 (另開新視窗) 「反毒大本營」:毒品戒癮原因多元化,本署提供戒癮治療多面向銜接服務,經由各縣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連結社政、衛政、醫療等資源,為藥癮者本人或家屬提供諮詢服務. 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服務上線啦!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資訊網內宣導專區。 (另開新視窗) 司法院「訴訟外紛爭解決 (ADR)機構查詢平台」啟用,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adr/adr.html。 (另開新視窗)

    • 88056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309號
  3.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聯絡地址:880008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 310 號 聯絡電話:(06)921-6777 連結資訊:phd.judicial.gov.tw 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馬公簡易庭 聯絡地址:880008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 聯絡電話:(06)921-6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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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審判系統
    • 執行系統
    • 行政系統

    本院現法官人數(包括院長、庭長)共計6人,不易實施民、刑分流,為兼顧各項業務之歷練,司法事務分配,均係經全體法官會議研討決定,原則上由1法官辦理簡易、民事執行、非訟事件,餘均辦理民事、刑事、少年、家事、簡上等各類案件,又為配合行政訴訟庭之成立,由法官中經行政訴訟專業訓練2人,兼辦行政訴訟案件,及由院長兼任行政訴訟庭庭長,並隨時依業務需要,經同意而斟酌調整。 訴訟案件由法官一人審理者為獨任制,由法官三人負責審理,其中一人為審判長,稱之為合議制。每一位法官均配置紀錄書記官一人負責紀錄業務。 設置公設辯護(輔佐)人。對於:1、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2、被告(少年)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陳述。3、被告(少年)具原住民身份,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4、被告(少年)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

    民事執行處:

    由民事訴訟勝訴之當事人,或其他依法律規定得請求法院強制執行者,依法提出聲請,藉由國家的強制力,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以實現債權人之權益。

    執行項目:

    1. 確定終局裁判及假執行之執行。 2. 假扣押、假處分之聲請及執行。 3. 本票裁定、拍賣抵押物之強制執行等等。

    不動產拍賣情形:

    執行處於每星期之固定時間,在一樓投標室公開拍賣查封之不動產,欲承買者,需填寫投標書(可向本院服務窗口免費索取),並繳交保證金後始能參與投標,投標方式,如拍賣公告有載明得通訊投標者,則可自行選擇以通訊投標或現場投標參加投標,惟如選定通訊投標時,投標人應將願買之標的及願出價額,填具投標書並連同應繳之保證金票據(開立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為受款人、並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妥為密封,並依司法院規定標封之格式載明相關內容,再將標封黏貼於信封,寄達本院指定之地址,其投標始為有效。採通訊投標之事件,於拍賣期日由執行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會同政風人員前往指定之處所或郵政信箱領取通訊投標信函,並於開標前由書記官會同政風人員將投標信函投入標匭中。 投開標之際任何人均可進入投標室觀看。開標前標櫃內投標書所載之標價,他人決對無法知悉,即使執行人員亦然。開標時間截止後,標櫃自動關閉,逾時者,投標書將無法投入標櫃,以杜投機。拍賣程序完全公正、公平與公開。

    院長為法官兼任,除綜理全院行政事務外,並兼辦審判案件。 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書記處之一切事務。 書記處下分設民、刑紀錄科(辦理民、刑事、少年、家事等案件)、民事執行紀錄科、簡易庭紀錄科、研究考核科、文書科、總務科、訴訟輔導科及法警室等單位,並由相關單室聯合組成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受理民眾服務事項。 此外尚有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等,分別處理各該科室行政業務。

  6.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是 中華民國 的三級 法院 之一,位於 台灣 澎湖縣,屬於普通法院,通常又被簡稱為 澎湖地方法院 或 澎湖地院。 沿革. [編輯] 澎湖群島 在 台灣日治時期 初期一度有法院之設,惟存在時間不長。 1896年,台灣改行民政,總督府於5月1日以律令第一號公布「台灣總督府法院條例」,該年7月15日依該條例曾成立 澎湖島地方法院,惟1898年7月19日總督府改正「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時,將全台地方法院整併為三座,澎湖群島之司法案件皆歸 台南地方法院 管轄,當時設有 台南地方法院澎湖出張所,惟僅受理 不動產 登記事項,其餘案件仍歸台南地方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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