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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提供民眾申請英文戶籍謄本申辦資格. 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有戶籍者。 申辦流程. 1. 當事人親自申請:由當事人攜帶相關. 身分證明文件. 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2. 當事人在國內或海外欲委託申請:由受委託人攜帶 委託書 正本 (海外為 授權書 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應備物品: 一、當事人親自申請: (一)當事人. 身分證明文件. 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正本、印章或簽名。 (二)當事人之父母、配偶之中華民國護照影本。 (三)被申請人之中華民國護照影本。

  2. 1.申請書正本2.當事人親自申請當事人本人及被申請人()父母及配偶等之中華民國護照及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或簽名

  3. 1請領英文戶籍謄本僅限一般人民申請機關或法人團體排除適用)。 2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申辦流程. 依據申請說明填寫申辦表單與備齊相關證明後,進行服務送件,後續依據審查結果進行通知回覆。 應備物品. 1.應備證件: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被申請人及其相關親屬 (含戶長及戶內人口:如配偶、父母、養父母、子女長)之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影本。 2.其他證件: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作業天數. 5個工作日:不含申請日. 備註. 1.繳付與否:新臺幣100元/每張;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新臺幣15元/每張。 聯絡窗口. 1.承辦單位名稱:民政局桃園區戶政事務所. 承辦人姓名:桃園區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員. 電話: (03)3608880.

  4. 為加強便民服務便利民眾申領英文戶籍謄本. 英文戶籍謄本種類:. 1.現戶之全戶(部分)戶籍謄本:指現住戶戶內全部(部分)人口之戶籍登記資料。. 2. 除戶之全戶部分戶籍謄本指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初次設籍後曾在該行政區域設有戶籍 ...

  5. eservices.taichung.gov.tw › AdvSearch › CaseInfo英文戶籍謄本申請

    英文戶籍謄本申請. 線上申辦/預約 網路申請辦理 臨櫃申辦 親自現場辦理. 1 需要準備什麼?(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被申請人之護照影本(本人、父母、養父母、配偶、子女及相關親屬等之護照影本)。 如未領有中華民國護照,亦無法提具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依中文譯音使用原則由申請人自行於申請表上填寫資料。 二、英文謄本內記事部分,僅提供有關出生、死亡、婚姻、認領、監護、(終止)收養等身分狀況資料;若需其它特殊記事,應另詳填於申請書內。 三、委託申請者,應併提委託書。 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

  6. 線上申辦 網路申請辦理. 服務內容. 一、線上填寫表單申請. 二、預約時間臨櫃辦理. 申辦流程. 1. 申請. 2. 戶所審核. 3. 審核無誤受理登記. 應備物品. 一、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被申請人之護照影本(本人、父母、養父母、配偶、子女及相關親屬等之護照影本)。 二、英文謄本內記事部分,僅提供有關出生、死亡、婚姻、認領、監護、(終止)收養等身分狀況資料;若需其它特殊記事,應另詳填於申請書內。 三、委託申請者,應併提委託書。 四、規費:每張100元。 備註. 一、規費為第1份每張收費新臺幣100元。 二、英文戶謄本記事部分僅提供出生、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結婚、離婚、監護及死亡、死亡宣告等身分記事資料,若需其他記事請詳塡本表格。

  7. 內政部表示現行民眾申請英文戶籍謄本可至現戶籍地所在的直轄市政府所屬的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為持續提供全國民眾更便利的服務自7月1日起新增開放英文戶籍謄本」,可向任ㄧ戶政事務所辦理並配合修正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 ...

  8. 英文戶籍謄本. 1. 本項服務線上申辦僅提供「網路預約」方式,連結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預約申請」。. 2. 網路預約處理時限2日僅為戶所聯繫申請人預約至戶所辦理之作業時間,不包含戶所受理後處理時間。. 戶所受理後實際完成時間請參照「臨櫃 ...

  9. 民眾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英文戶籍謄本申請案件應於六個工作天內核 。 六、英文戶籍謄本申請書及謄本格式如附件二。 七、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使用須知,由內政部編訂。 八、核發英文戶籍謄本電腦操作方式,參考戶役政資訊系統使用手冊及作業

  10. 請領英文戶籍謄本. 戶政業務申辦須知. 申請人. 本人。 戶長。 法定代理人: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申請。 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受委託人。 應備證件. 當事人親自申請:被申請人及其關係人等(如配偶、父母、養父母、子女及戶長)之中華民國護照及本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或簽名。 委託申請: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經委託人簽名蓋章之委託書,及前項所稱相關人員之中華民國護照代為申辦。 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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