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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編. 華沙公約組織 (俄語: Организация Варшавского Договора,中文亦稱 華沙條約組織,簡稱 華約組織 或 華約)正式名稱為 友好合作互助條約組織 (俄語: Договор о дружбе, сотрудничестве и взаимной помощи) [1],曾經是為 ...

  2. www.airaac.com › WS華沙公約

    華沙公約》,全稱《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1929 年 9 月 12 日訂於波蘭華沙。1933 年 2 月 13 日生效,后經多次修改,我國於 1957 年 7 月通知加入,1958 年 10 月對我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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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组织. 華沙公約組織 (俄语: Организация Варшавского Договора,中文简称 华约组织 或 华约;亦称 华沙公约组织)正式名稱為 友好合作互助條約組織 (俄语: Договор о дружбе, сотрудничестве и взаимной ...

  5. 華沙公約是國際航空運輸司法領域的主要國際法文件,其主要目的是統一國際航空運輸的某些規則和責任制度,最大限度地減少國際航空運輸中可能出現的法律衝突。華沙公約規定,承運人對旅客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125,000金法郎(約合10,000美元)。

    • 《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
    • 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
    • 概觀
    • 基本介紹
    • 成立背景
    • 主要成員
    • 機構設定
    • 主要部隊
    • 主要職能
    • 歷史結局

    華沙公約組織一般指本詞條

    華沙條約組織(又稱華沙公約組織、簡稱華約組織或華約,英語:Warsaw Pact或Warsaw Treaty Organization;俄語:Организация Варшавского Договора)是為對抗北大西洋公約組織而成立的政治軍事同盟。

    1955年西德加入北約後,歐洲社會主義陣營國家(包括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即東德)簽署了《華沙公約》,全稱《阿爾巴尼亞人民共和國、保加利亞人民共和國、匈牙利人民共和國、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波蘭人民共和國、羅馬尼亞人民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友好合作互助條約》(又稱蘇東條約)。該條約由原蘇聯領導人赫魯雪夫起草,1955年5月14日在波蘭首都華沙簽署,東歐社會主義國家除南斯拉夫以外,全部加入華約組織;在亞洲方面,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之外,其他社會主義國家都是華約組織觀察員國。

    成員國包括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波蘭人民共和國、捷克斯洛伐克社會主義共和國、匈牙利人民共和國、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保加利亞人民共和國、阿爾巴尼亞人民共和國。

    •中文名:華沙條約組織

    •外文名:英語:Warsaw Pact或Warsaw Treaty Organization;俄語:Организация Варшавского Договора

    •其他名稱:華沙公約組織

    •簡稱:華約組織、華約

    •成立時間:1955年5月14日

    •解散時間:1991年7月1日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隨著世界戰略格局雅爾達體系的確立,以蘇聯為首的社會主義陣營同美國為首的西方資本主義陣營處於冷戰的對峙狀態。

    1949年4月4日,美國、加拿大、英國、法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丹麥、挪威、冰島、葡萄牙在華盛頓簽署了《北大西洋公約》,該條約於同年8月24日生效。

    1954年10月23日,美、英、法等西方國家簽訂了《巴黎協定》,吸收西德入西歐聯盟和北大西洋公約組織。蘇聯政府曾照會23個歐洲國家和美國政府,要求他們不要批准《巴黎協定》,並建議召開歐洲集體安全會議,討論“防止德國軍國主義再起”等問題,並締結《歐洲集體安全條約》,但遭西方國家的拒絕。同年11月29日至12月2日,蘇聯同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波蘭人民共和國、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人民共和國、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保加利亞人民共和國、阿爾巴尼亞人民共和國在莫斯科舉行歐洲國家保障歐洲和平和安全會議,會議通過宣言聲稱:如西方國家批准《巴黎協定》,蘇聯和東歐國家將在組織武裝力量和聯合司令部方面採取共同措施。

    1955年3月,八國又就締結集體友好互助條約的原則、組建聯合武裝力量及其統帥部等問題進行了協商,並取得一致意見。5月5日,《巴黎協定》被批准。5月14日,蘇、東德、波、阿、捷、匈、羅、保八國在華沙簽署了《阿爾巴尼亞人民共和國、保加利亞人民共和國、匈牙利人民共和國、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波蘭人民共和國、羅馬尼亞人民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友好合作互助條約》。簡稱《華沙條約》。

    成員國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 德意志民主共和國(1990年10月3日兩德統一後退出) 波蘭人民共和國 捷克斯洛伐克 匈牙利人民共和國 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 保加利亞人民共和國 阿爾巴尼亞人民共和國(1968年9月13日宣布退出)

    觀察國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 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 蒙古人民共和國

    政治協商委員會

    政治協商委員會為華沙條約組織的最高決策機構,負責協商和決定締約國的國防、政治、外交和經濟等重大問題,由締約國黨的第一書記、總理、國防部長和外交部長組成,輪流在各締約國首都舉行會議。下設輔助機構常設委員會和執行機構聯合秘書處。常設委員會於1989年1月起增設秘書長一人,執行機構聯合秘書處其下設裝備委員會和後勤委員會等。

    外交部長委員會

    外交部長委員會於1976年10月成立,其職責是磋商並協調締約國的對外政策,為政治協商委員會起草檔案,制定實施其決議的具體建議,以及審理政治協商委員會所委託的其他事項。

    國防部長委員會

    國防部長委員會為華沙條約組織的最高軍事機構,於1969年3月成立,主要任務是研究共同的軍事政策及聯合武裝部隊的訓練、演習、組織建設等問題,由各締約國國防部長、華約聯合武裝部隊總司令和參謀長等人組成,由蘇聯國防部長作為主席。

    聯合武裝部隊

    聯合武裝部隊由各締約國撥出一部分部隊聯合組成,有關這些部隊聯合作戰、相互支援和交流經驗的問題,由聯合武裝部隊司令部作出最後決定。這些部隊平時受各國國防部長或副部長(作為聯合司令部副總司令)的領導,在發生戰爭的情況下則受聯合武裝部隊司令部的指揮。

    一體化部隊

    20世紀70年代起,在聯合武裝部隊之外,蘇軍又和波、匈、捷、保、民主德國的一部分軍隊組成包括海軍和空軍的“一體化部隊”,由聯合武裝部隊司令部指揮。 據1989年1月公布的數據,華約駐歐洲總兵力為357.3萬人,其中指揮機關人員3.02萬人,陸軍及所屬空軍182.35萬人,空防部隊55.05萬人,空軍42.51萬人,海軍33.8萬人。偵察聯絡和軍校人員24.54萬人,後衛部隊14.63萬人,民防部隊3.41萬人。

    《華沙條約》規定華沙條約組織的宗旨為:“如果在歐洲發生了任何國家或國家集團對一個或幾個締約國的進攻,每一締約國應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的權利,個別地或通過同其他締約國的協定,以一切它認為必要的方式,包括使用武裝部隊,立即對遭受這種進攻的某一個國家或幾個國家給予援助”。

    北大西洋公約組織、華沙條約組織兩大國際組織的成立,標誌著雙方以冷戰形式的軍事對抗正式開始。

    1968年8月,捷克斯洛伐克發生了“布拉格之春”的改革運動,華約武裝力量在蘇聯的帶領下大規模武裝入侵捷克斯洛伐克,招致了普遍抗議。而蘇聯與阿爾巴尼亞交惡,阿爾巴尼亞於1968年9月13日宣布退出華沙條約組織。

    1990年10月3日,兩德合併後,民主德國退出華沙條約組織。

    1991年2月25日,在布達佩斯召開的華約政治協商委員會非常會議決定從1991年4月1日起終止在華沙條約範圍內所簽訂的軍事協定的效力,廢除華沙條約的軍事機構。同年7月1日,華沙條約締約國在布拉格舉行會議,宣布華沙條約組織正式解散。

  6. 華沙公約》(英語: Warsaw Convention )是一個1929年在波蘭 華沙簽署的交通運輸領域國際公約,全稱《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 air )。

  7. 華沙公約組織 (俄語: Организация Варшавского Договора,中文亦稱 華沙條約組織,簡稱 華約組織 或 華約)正式名稱為 友好合作互助條約組織 (俄語: Договор о дружбе, сотрудничестве и взаимной помощи) [1],曾經是為對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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