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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蒙特婁議定書. 簡介. 全名:蒙特婁破壞臭氧層物質管制議定書. 宗旨:減少氟氯碳化合物的使用,以保護大氣層中的臭氧層 簽約國:聯合國所屬26個會員國 簽約地點:加拿大蒙特婁 簽約日期:1987 年9 月16日 生效日期:1989 年1 月1日. 蒙特婁議定書各修正案之批准情形. 臭氧層破洞情形. 由統計圖表可得知臭氧層的破洞面積逐年增大. 臭氧層濃度比. 削減時程表. 年消費量為基準. 年CFC消費量之及78 年HCFC消費量之和為基準. 年消費量為基準. 我國CFC的削減效果. 結論 . 本報告透過介紹蒙特婁議定書,以及各項數據如臭氧洞的圖片、削減時程等,來探討為何蒙特婁議定書如此重要,以及其發揮的影響力為何,最後一張則回到自身所在的台灣,來看看我們的減量成效如何。

  2.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列管化學物質:指蒙特婁議定書列管之破壞臭氧層化學物質(包括原. 生、回收、回用及再精製型態之化合物或濃度達百分之零點一以上之. 混合物)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但氟氯烴(Hydrochlorofluoro- carbons, HCFCs)及溴化甲烷(Methyl Bromide, CH3Br) ,不在此. 限。 二、列管產品:指內含列管化學物質之產品與設備,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者。 但不包含儲存於供運輸、分裝及僅販售列管化學物質之容器。 三、生產量:指列管化學物質製造量減去在製程中回收或轉製成其他化學. 物質之數量,再減去依蒙特婁議定書認可技術所銷毀之數量所得之淨. 值。 但回收、回用及再精製之數量不視為生產量。

  3. 聯合國為了避免氟氯碳化物繼續對地球臭氧層造成損害,於1987年9月16日邀請所屬26個會員國在加拿大蒙特婁簽署《蒙特婁議定書》(Montreal Protocol),並自1989年1月1日起生效,是聯合國歷史上第一個被締約國一致批准的條約。. 回顧臭氧層保護的進展,從1930年代 ...

  4. 2012年11月15日 · 蒙特婁議定書》有力地證明:世界上將近2百個國家可以齊心協力,保護他們的人民免遭全球性污染災難的傷害。 如果我們能保護臭氧層,就一定能找到辦法保護地球的氣候。

  5. 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於九十六年五月四日發布施行後,迄 今經歷一次修正發布,最後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日。 本次修正係配

  6. 為健全我國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制之法制基礎,環保署發布「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並修正「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以有效管理破壞臭氧層物質之輸出入、販賣、使用、回收、再利用相關事宜,配合國際公約管制進程及發展趨勢,善

  7. 蒙特婁議定書於1989 年1 月1日起正式生效,至今已有全球196個國家與組織簽署與參與。 蒙特婁議定書在各締約方歷經. 20 年的增修訂,共完成4 次修正案(Amendment) 與6 次調整案(Adjustment)已是一相當完整的全球管控破壞臭氧層物質的國際公約。 我國自1987年蒙特婁議定書通過後,即開始密切關注這項議題,在產官學研各界共同努力下,遵循蒙特婁議定書的管制步伐,逐步研擬和執行我國的因應策略。 目前我國臭氧層保護工作,包括持續推動ODS管理法制化、核配管理制度、推廣替代與減量技術、資訊傳播及教育宣導等,另辦理ODS查緝走私訓練課程,協助關防人員執行邊境管制工作等等。

  8. 主旨:蒙特婁議定書列管之高溫暖化潛勢 溫室氣體氫氟碳化物種類,並自即 日生效。 公告主旨及生效日期。 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法源依據。 公告事項:蒙特婁議定書列管之高溫暖化 潛勢溫室氣體氫氟碳化物種類 如下,包括純物質與其

  9. 1987年9月16日,聯合國26個會員國在加拿大蒙特婁所簽署的環境保護議定書,被稱之為《蒙特婁議定書》,全名為《蒙特婁破壞臭氧層物質管制議定書》,為了避免工業產品中的氟氯碳化物對地球臭氧層繼續造成惡化及損害,所簽署的環境議定書。

  10.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與列管產品之輸出入國家或地區.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9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980081062號公告.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空氣品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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