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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中華民國人民經藥師考試及格者,得充藥師。. 第 2 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得應藥師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藥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本法中華民國 ...
第 1 條. 本細則依藥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請領藥師證書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考試院頒發之藥師考試及格證書,並繳納證書費,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 第 3 條. 藥師證書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 ...
本法所稱製劑,係指以原料藥經加工調製,製成一定劑型及劑量之藥品。. 製劑分為醫師處方藥品、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 前項成藥之分類、審核、固有成方製劑製售之申請、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販賣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
藥師法施行細則. | 發布日期:2009-12-30 | 更新日期:2009-12-30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第 1 條 本細則依藥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請領藥師證書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考試院頒發之藥. 師考試及格證書 ...
中華民國 68 年 3 月 16 日 修正前 [藥劑師法]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43條. 中華民國 68 年 3 月 26 日公布 3.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43 條及名稱. (原名稱:藥劑師法;新名稱:藥師法). 中華民國 88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第3, 15, 40, 41條. 中華民國 88 年 12 月 22 日公布 4.總統(88 ...
(原名稱:藥劑師法;新名稱:藥師法) 中華民國 88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第3, 15, 40, 41條 中華民國 88 年 12 月 22 日公布 4.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303390 號令修正公布第 3、15、40、41 條條文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 ...
2013年3月24日 · 藥師法. 第 4 條 經藥師考試及格者,得請領藥師證書。. 第 5 條 請領藥師證書,應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行政院衛生署核明後發給之。. 第 6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藥師;其已充藥師者,撤銷其藥師證書:一 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 ...
中華民國人民經藥師考試及格者,得充藥師。. 第二條(得應藥師考試之資格).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得應藥師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 、獨立學院藥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
藥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03791號令修正公布第41 條之3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醫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