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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修正施行前之行政執行事件,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依本法之規定執行之;其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事件,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繼續執行之。

  2.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 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3.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應以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該管行政執行處為執行機關;其不在同一行政執行處轄區者,得向其中任一行政執行處為之。

  4. 依照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政執行的種類可分為三種: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與即時強制。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 編輯 ]

  5. 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 行及即時強制。 第 3 條 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 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6.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2249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7 條條文;增訂第 17-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 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0990025596 號令發布 第 17 條定自九十九年五月十日施行

  7. 行政執行法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21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法律事務司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編章節 ...

  8. 依照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政執行的種類可分為三種: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與即時強制。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 编辑 ]

  9. www.6laws.net › 6law › law行政執行法

    ﹝1﹞ 行政執行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第4條(執行機關) ﹝1﹞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

  10. 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 第 3 條. 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第 4 條.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 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 5 條. 行政執行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 但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迫或徵得義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日間已開始執行者,得繼續至夜間。 執行人員於執行時,應對義務人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必要時得命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文件。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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