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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院為因應最高行政法院業務需要,得調高等行政法院或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至最高行政法院辦事,每庭一人至五人,協助法官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實體重點之分析、資料之蒐集分析、裁判書之草擬等事項。

  2. 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地方法院設調查保護室,置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合計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調查保護官一人;合計六人 ...

  3. 司法院為因應最高行政法院業務需要,得調高等行政法院或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至最高行政法院辦事,每庭一人至五人,協助法官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實體重點之分析、資料之蒐集分析、裁判書之草擬等事項。

  4. 最高行政法院管轄事件如下:. 一、不服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為第一審之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事件。. 二、其他依法律規定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 第 13 條. 最高行政法院置院長一人,特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並任法官。. 前項最高行政法院 ...

  5. 透過《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施行法》、《行政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法官法》等五法修正,配合行政法院組織結構及審級分工調整,以「形塑堅實的第一審行政法院」與「發揮法律審功能的最高行政法院」為目標,形塑行政訴訟的堅實訴訟 ...

  6. 行政法院組織法. 編章節. 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高等行政法院. ﹝§6﹞. 第三章 最高行政法院. ﹝§11﹞. 第四章 法官之任用資格及待遇. ﹝§17﹞. 第五章 書記官之配置. ﹝§21﹞. 第六章 其他人員之配置. ﹝§23﹞. 第七章 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 ﹝§29﹞. 第八章 法庭之開閉及秩序. ﹝§34﹞. 第九章 司法行政之監督. ﹝§41﹞. 第十章 附則. ﹝§45﹞. 植根法律網.

  7. 行政法院組織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1 條. 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 ...

  8. 行政法院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自二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公布施行以來,歷經十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 為因應建立堅實行政訴訟第一審、強化行政法院分工、效率及專業性,於 高等行政法院分設高等行政訴訟庭、地方行政訴訟庭,及行政訴訟法於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等制度變革;一百年七月六日制定公布,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之法官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已分別明定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之任用資格、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有關法官不列官等、職等 之規定;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之規定;及 配合大法庭制度實務運作之法制調整,爰修正本法相關條文之文字。

  9. 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三年內,人民於上開條文施行後所受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之判例、決議,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準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

  10. 最高行政法院各庭審理事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 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者,應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最高行政法院各庭為前項裁定前,應先以徵詢書徵詢其他庭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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