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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委會提供勞動檢查、勞工安全衛生及職業災害之最新消息、法規、判決案例及訴願案件。

  2. 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業經公告自 103 年 8 月 1 日適用勞動基準法,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該等人員如具本國籍或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身分,應自 103 年 8 月 1 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由雇主以勞工每月工資總額

  3. [] 中華民國勞動部 是 中華民國 有關 勞工 、 人力資源 等 勞動 事務的 最高主管機關 ,並負責辦理 社會保險 類的 勞工保險 ,與代辦 國民年金 。 其前身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歷史. [ 編輯] 1947年,《 中華民國憲法 》施行前, 國民政府 曾計畫在 行政院 成立「 勞動部 」。 1948年5月13日,行政院改成立「社會部」,原先規劃的勞動部降編為社會部下的勞工部門。 1949年3月21日,裁撤社會部,勞工業務改由 內政部 負責,成立「 內政部勞工司 」。 1987年8月1日,內政部勞工司改制,獨立升格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1999年7月, 精省 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承接原屬臺灣省政府勞工處業務,臺灣省政府勞工處改組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

  4. 基於強化勞動場所安全健康、維護勞動權益、完備職業災害勞工保護體系及提供安全健康勞動力之需要,原勞工委員會主管勞工安全衛生法規政策之勞工安全衛生處、執行勞動法令監督檢查之勞工檢查處與北區、中區、南區勞動檢查所,以及主管職災勞工補助與

  5. 適用對象: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 由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 2. 110年4月30日已參加勞工保險。 3. 108年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未達新臺幣40萬8千元。 4. 未請領其他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補貼或津貼。

  6. 從勞委會到勞動部業務規劃與未來展望. 民國40年中央勞工行政主管單位隸屬於內政部勞工 司,民國70年設職業訓練局統籌全國職訓工作,民國76 年8月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成立,承接原內政部勞工司及 職業訓練局業務,後續並納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監理 委員會,原省屬勞工處,青輔會青年就業服務及青年職業 訓練中心業務,及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及勞工退休基 金監理會。 民國103年2月17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改制為 勞動部,勞動部正式成立。 政策法規. 勞動部推動職業災害保險單獨立法 , 建立完整職災保障制度. 我國勞動法令對於職業災害勞工之保護,於勞動 基準法規定雇主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勞工保險條例定有 職業災害保險各項保險給付規定;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勞 動檢查法定有職業災害預防事項。

  7. 2024年2月16日 ·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 基本工資工作小組. 工資認定與給付. Q:何謂工資: A: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基此,工資定義重點應在該款前段所敘「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至於該款後段「包括」以下文字係例舉屬於工資之各項給與,規定包括「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但非謂「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必須符合「經常性給與」要件始屬工資,而應視其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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