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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院院本部. 置院長、副院長各1人,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置政務委員7至9人,為行政院會議成員,並負責政策及法案之審查、主持專案工作、聯繫協調並統合各部會意見及辦理院長交辦事項。. 置秘 ...

  2. 行政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為處理特定事務,得於院內設專責單位。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

  3. 配合組織改造法案立法進度,並兼顧法制完備性、施政穩健度及堅實組改配套作業等因素,各新機關啟動時程如下: 行政院院本部及法務部、客家委員會、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選舉委員會等5機關於101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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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行政院 是 中華民國 的最高 行政機關,簡稱 政院,由 行政院院長 領導,並依《中華民國憲法》及其 增修條文 之規定向 立法院 負起政治責任 [1]。 其主要功能為協助院長處理各項行政事務 [a],下設若干 中央行政機關,即俗稱之「部會」。 一般所指的「行政院」,狹義上僅指 行政院本部,廣義上則涵蓋各部會;「院本部」並非法定名稱,乃為了區別行政院內部單位與各部會而使用。 [2] 行政院被視為中華民國的 內閣,院長為內閣首長(政府首腦), 副院長 、 秘書長 、副秘書長、 政務委員 與各部會首長則為內閣閣員 [3],並定期召開 行政院會議 以議定國家重大政事。 依照現行憲法條文,行政院院長由 總統 直接任命,無須經過立法院批准,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等官員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沿革.

  6. 中華民國 的 中央 行政機關 共分為四級,以 行政院 為首,下設 34個機關[註 1],通稱 部會,是 中華民國政府 首要的組成部分;其中行政院負責統轄各中央行政機關,被視為中華民國的 內閣, 行政院院長 則等同於內閣 總理。 行政院與各部會之 首長,由 總統 任命,推行各項政務;總統向全體國民負責,行政院 正 副 院長及部會首長則向 立法院 負責。 概述. [編輯] 中華民國採用獨有的 五權分立 體制,來劃定政府部門的功能與業務,與世界多數 民主 國家 採用的 三權分立 制度有所差異,這也導致中華民國的中央政府部門,並非全部屬於 行政部門 管轄 [註 2],與多數國家的中央政府部門均歸類於 行政部門 的常態亦不相同。

  7. 行政院組織架構區塊業務一覽表 (依新機關組織調整規劃報告審定結果列表) 分享. 項次. 新機關名稱. 區塊業務內容. 原機關. 1. 內政部. 民政、地政、戶政、役政、警政、入出國及移民、消防及空中勤務等。.

  8.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通稱行政院組織改造、或簡稱為組改 [1],是中華民國政府自2012年起針對行政院及其所屬部會進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

  9. 勞動部表示,年終將近,因年度終結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除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外,其餘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均應結清發給勞工工資。. 勞動部說明,勞工如在同一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 ...

  10. 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各新機關按組織法案立法進程自101年起陸續施行;行政院組織法最近一次於112年4月26日修正公布,下設14部、9會、3獨立機關、1行、1院及2總處,共30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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