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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配合組織改造法案立法進度,並兼顧法制完備性、施政穩健度及堅實組改配套作業等因素,各新機關啟動時程如下: 行政院院本部及法務部、客家委員會、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選舉委員會等5機關於101年1月1日施行。

  2. 本網頁提供行政院院本部的組織架構圖,包括置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發言人等職掌,以及各業務單位、輔助單位、聯合服務中心等。另外,也有行政院處務規程的PDF檔案可下載。

  3. 本網頁提供行政院組織法的全文,包括條文、修正條文及施行日期。行政院組織法規定行政院設下列各部、委員會、機關及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以及行政院院長、秘書長、發言人等職務人員。

  4. 中華民國 的 中央 行政機關 共分為四級,以 行政院 為首,下設 34個機關[註 1],通稱 部會,是 中華民國政府 首要的組成部分;其中行政院負責統轄各中央行政機關,被視為中華民國的 內閣, 行政院院長 則等同於內閣 總理。 行政院與各部會之 首長,由 總統 任命,推行各項政務;總統向全體國民負責,行政院 正 副 院長及部會首長則向 立法院 負責。 概述. [編輯] 中華民國採用獨有的 五權分立 體制,來劃定政府部門的功能與業務,與世界多數 民主 國家 採用的 三權分立 制度有所差異,這也導致中華民國的中央政府部門,並非全部屬於 行政部門 管轄 [註 2],與多數國家的中央政府部門均歸類於 行政部門 的常態亦不相同。

  5. 這個資料集提供了行政院所屬各部會機關的組織架構圖,包括現行和未來的中央二級機關、行政院新組織架構和獨立機關。資料格式為CSV,可在線檢視或下載。

  6. 行政院組織改造。 WikiProject:中華民國政府. 行政院 是 中華民國 的最高 行政機關,簡稱 政院,由 行政院院長 領導,並依《中華民國憲法》及其 增修條文 之規定向 立法院 負起政治責任 [1]。 其主要功能為協助院長處理各項行政事務 [a],下設若干 中央行政機關,即俗稱之「部會」。 一般所指的「行政院」,狹義上僅指 行政院本部,廣義上則涵蓋各部會;「院本部」並非法定名稱,乃為了區別行政院內部單位與各部會而使用。 [2] 行政院被視為中華民國的 內閣,院長為內閣首長(政府首腦), 副院長 、 秘書長 、副秘書長、 政務委員 與各部會首長則為內閣閣員 [3],並定期召開 行政院會議 以議定國家重大政事。

  7. 本網頁提供新機關組織調整規劃報告審定結果列表,包括新機關名稱、區塊業務內容、原機關等資訊。網頁內容與查詢「行政院組織架構」相關,但不完整,也不提供詳細的組織架構圖表或說明。

  8. 行政院架構圖 院長(1名,特任) 副院長(1名,特任) 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為院之幕僚長,督導及統合有關幕僚機關之業務(1名,特任) 副秘書長:行政院副秘書長為院之副幕僚長,設有政務與常務2名(2名,常務職職等為簡任第十四職等)

  9. 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行政院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議決須提出於該會議之重要事項。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各新機關按組織法案立法進程自101年起陸續施行;行政院組織法最近一次於112年4月26日修正公布,下設14 ...

  10. 中央政府組織係依 國父孫中山先生之遺教,採行五院制度。 中華民國憲法於民國36年1月1日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 依照憲法第53條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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