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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院院長職位起始於國民政府時代,首任院長是譚延闓,行憲後首任院長是翁文灝,政府遷臺後首位院長為陳誠。 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3條第1項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不須經立法院同意 [ 1 ] 。

  2. 行政院院長(雅稱閣揆)是中華民國 行政院的首長,同時為中華民國中央行政機關的領導者,負責綜理各級中央行政機關運作,職權等同於其他共和制國家的內閣 总理。

  3. 歷任院長. Facebook分享 line分享 X分享 列印本頁. 以下內容之著作權均屬行政院或原著作權人所有,除有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方得利用。 註:本頁表格欄位排序為先由上而下,再由左至右。 行憲後(民國37年起) 行憲前(民國17年至37年)

  4. 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行政院副院長、行政院政務委員,與八部二會(蒙藏、僑務)、行政院所屬各委員會首長共同列席,簡稱院會,為台灣當局各行政部門的最高決策... 李煥(台灣地區政治家、前“行政院長”)

  5. 學 歷. 民國72年 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系學士. 民國76年 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碩士. 民國82年 美國耶魯大學政治學博士. 經 歷. 民國82年-84年 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民國84年-88年 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系副教授. 民國88年 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系 ...

  6. 院長、副院長各1人,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置政務委員7至9人,為行政院會議成員,並負責政策及法案之審查、主持專案工作、聯繫協調並統合各部會意見及辦理院長交辦事項。

  7. 中華民國行政院院長(通稱行政院長,雅稱閣揆)是中華民國行政院的首長,也是中華民國中央政府各行政部門的領導者,由中華民國總統直接任命,其職位相似於其它共和制國家的內閣總理和君主制國家的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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