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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親屬關係證明若為國外政府發給請先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可於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委任書中妥為說明親屬關係並附證明文件收合 護照

  2. 前項所稱親等關聯資料指戶政機關依據戶籍資料連結親屬關係依規定提供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申請人: 本人. 法定代理人. 受託人. 繼承人或代為申請繼承登記者。 二、應備文件: 除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外,另依不同申請資格須有下列證明文件: 依人工生殖法者,應出具醫療機構證明書;或衛生主管機關出具之人工生殖子女證明書正本。 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者,應出具醫療機構之證明書正本。 依法律得代為申請繼承登記之證明文件及辦理繼承相關證明文件正本。 依法院要求者,應有法院通知、函文或其他證明文件正本。 依其他法律規定者,應有主管機關確認之證明文件正本。 三、所需費用:第1份每張新台幣30元,申請兩份以上第2份每張新台幣15元。 四、申辦時間:戶政事務所於受理後7個工作日內准駁。

  3. 親等關聯資料指戶政機關依據戶籍資料連結親屬關係依規定提供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五、國籍變更資料:指辦理戶籍登記所涉及國籍之取得、歸化、喪失、回復及撤銷等資料檔案。

  4. 第 1 條. 本辦法依戶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五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戶政事務所依下列各款規定提供親等關聯資料受術夫妻依人工生殖法第十五條規定申請查證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四親等內旁系血親之親屬關係或人工生殖子女擬結婚或被收養時其結婚對象或收養人依人工生殖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查詢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六親等內旁系血親及五親等內旁系姻親之親屬關係。 二、捐贈器官者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規定申請查證五親等內血親或配偶之親屬關係,或十八歲以上之人捐贈部分肝臟申請查證五親等內親屬關係。 三、繼承人或其他法律規定得代為申請繼承登記者,為辦理繼承登記,申請查證被繼承人之配偶及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各款規定血親關係。

  5. 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查證驗證或駐外機構驗證之申請人與探親對象間之親屬關係證明等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同行照料者應檢附與申請人間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查證驗證或駐外機構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

  6. 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應依下列規定查證後核發:查證當事人國民身分證等身分證明文件被申請者己身及相關親等戶籍資料。 二、發現有疑義或與事實不符者,戶政事務所依權責查證。 三、戶籍資料登記錯誤或脫漏時,由戶政事務所依法更正。 四、資料經確認無誤後,核發親等關聯資料。 第十二條. 親等關聯資料之申請,戶政事務所應於受理後七個工作日內准駁,駁回時應敘明理由。

  7. 申請人之親屬應繳驗親屬關係證明文件正影本及 委任人身分證正本。 二 與申請人現屬同一機關、學校、公司或經政府立案團體之人員 應繳驗委任雙方工作

  8. 親等關聯資料指戶政機關依據戶籍資料連結親屬關 係依規定提供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國籍變更資料指辦理戶籍登記所涉及國籍之取得、歸 化、喪失、回復及撤銷等資料檔案。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申請機關,指中央與地方各級機關。

  9. 親屬關係公證書(範例) 經調查,茲證明(已死亡之受難者姓名)、(性別)、(身分證字號)、(出生及死亡日期),生前居住於(在台最後戶籍所在地): 其親屬關係共有以下 人: (關係)、(姓名)、(性別)、(居民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存歿)、(設籍地址) 除上述所列明之親屬關係外,並無其他親屬存在,特此證明。 公 證 處(公 證) 年 月 日. 註:親屬已死亡者,請註明其死亡年月日及生前最後設籍. 地址,以利身分查證。 (向中國大陸各縣市以上涉台公證處申請)

  10. 2021年6月29日 · 2021/06/29. 新聞參考資料第019號. 為節省民眾準備申辦護照相關文件的時間及成本外交部領務局及四個地方辦事處將自本110年7月1日起配合國發會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MyData服務平台讓民眾申辦護照所需的戶籍與親屬關係資料可以先透過該平台取得戶政機關所提供的資料再由櫃檯人員在獲得民眾授權下進行快速核驗及列印。 這項便民服務措施上線後,民眾可事先透過該平台驗證身分及下載個人化資料,首先在行動裝置上取得一組授權條碼,再以該授權條碼向外交部領務局或四個辦事處的MyData專屬櫃檯,申請核驗並列印出資料,以作為申辦護照時應提交的證明文件,免除了申請人到戶政機關申請紙本戶籍及親屬關係資料的時間與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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