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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表 二六~一 內線系統單獨接地或與設備 共同接地接地引接線線 表 二六~二 用電設備 單獨接地接地線或用電設 備與內線系統共同接地之連接線線 20 400 600 800 1000 1200 1600 2000 3000 4000 5000 6000 O O O o O o o O Created Date 5/31/2016 5 ...

  2. (一)使用一個以上棒狀、管狀或板狀接地電極之接地電極者,接地系統之每個接地電極,包括作為雷擊終端裝置之接地電極,與另一接地系統之任一接地電極之距離不得小於一.八公尺。

  3. 接地及搭接導線之大小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特種接地. (一)變壓器容量五 千伏安以下接地電極導線應使用二二平方公厘以上絕緣線。 (二)變壓器容量超過五 千伏安接地電極導線應使用三八平方公厘以上絕緣。 二、第一種接地應使用五‧五平方公厘以上絕緣線。 三、第二種接地: (一)變壓器容量超過二 千伏安之接地電極導線應使用二二平方公厘以上絕緣線。 (二)變壓器容量二 千伏安以下之接地電極導線應使用八平方公厘以上絕緣線。 四、第三種接地: (一)變比器二次線接地應使用三‧五平方公厘以上絕緣線。 (二)內線系統單獨接地或與設備共同接地之接地引接線,按表二六~一規定。 (三)用電設備單獨接地之接地線或用電設備與內線系統共同接地之連接線按表二六~二規定。 圖表附件: 第 26 條附表.PDF.

  4. www.mes.com.tw › work › mes-25電氣設備接地

    首先討論設備連接至接地匯流排這一部份,分為配相關器材設備及負載設備接地兩種。配相關器材設備接地很容易,首先各設備間需緊密的結合在一起,當設備間有絕緣物時或為安全的通過故障電流,需使用跳接加以連接,此跳接是否有絕緣外皮

  5. 接地系統之接地方式及搭接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系統接地:電氣系統之接地方式應能抑制由雷擊、線路突波,或意外接觸較高電壓線路所引起之異常電壓,且可穩定正常運轉時之對地電壓。 其接地方式如下: (一)內線系統接地:用戶用電線路屬於被接地導線之再行接地。 (二)低壓電源系統接地:配電變壓器之二次側低壓線或中性線之接地。 (三)設備與系統共同接地:內線系統接地設備接地共用一接地導線或同一接地電極。 二、設備接地:用電設備及用電器具之非帶電金屬部分應予接地。 三、設備搭接:用電設備及用電器具之非帶電金屬部分,或其他可能帶電之非帶電導電體或設備,應連接至系統接地,建立有效接地故障電流路徑。 四、有效接地故障電流路徑:

  6. 3.低壓電源系統接地:配電變壓器之二次側低壓線或中性線之接地, 目的在穩定線路電壓。 4.設備與系統共同接地:內線系統接地與設備接地,共用一條地線或

  7. 第一條. 本規則依電業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用戶用電設備至該設備與電業責任分界點間之裝置,除下列情形外,依本規則. 規定: 一、不屬電業供電之用電設備裝置。 二、軌道系統中車輛牽引動力變壓器之負載側電力的產生、轉換、輸送或分配. ,專屬供車輛運轉用或號誌與通訊用之裝設。 三、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 第三條. (刪除) 第四條. 本規則所稱「電壓」係指電路之線間電壓。 第五條. 本規則未指明「電壓」時概適用於六00伏以下之低壓工程。 第六條. 本規則之用電設備應以國家標準(CNS )、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 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IEC)標準或其他經各該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認可之標準為準。

  8. 台灣電工法規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十六條內容. 低壓絕緣導線、單芯及多芯絕緣電纜之安培容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導線絕緣物容許溫度依表一六~一規定。. 二、金屬導線管配線者,其安培容量依表一六~三、表一六~四及表一六~六規定選用 ...

  9. 2022年9月7日 · 一、設備接地:高低壓用電設備非帶電金屬部分之接地。 二、內線系統接地:屋內線路屬於被接地一線之再行接地。 三、低壓電源系統接地:配電變壓器之二次側低壓線或中性線之接地。 四、設備與系統共同接地:內線系統接地與設備接地共用一接地線或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