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1. 證人一定要出庭嗎 相關

    廣告
  2. 過去一個月已有 超過 1 萬 位使用者造訪過 samginbar.url.tw

    遇上官司不用慌,立即電話預約諮詢! 找對律師事半功倍,專業法律服務,歡迎電洽! ...

搜尋結果

  1. 其他人也問了

  2. 2023年4月19日 · 1. 原則上都要出庭作證:依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2.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

    • 傳喚證人的方式與過程
    • 身為證人
    • 當事人與證人的接觸
    • 證人的訊問

    首先,法官原則上是不會主動傳喚證人的。也就是說,除非當事人有請法院傳喚,否則法官不會自己傳喚證人。所以如果當事人認為有傳喚證人的需要,務必主動向法院聲請,法官是不會自己找證人的。 向法院聲請傳喚證人的方式,是透過書狀來聲請。我曾經碰過有當事人在開庭時直接把想傳的證人帶到法庭,請法官當場開始問。這就是錯誤的方式,法官不會接受,只會要求當事人改用正式的書狀來聲請。 在司法院網站上,也有聲請傳喚證人的書狀範例,其中有幾點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1. 證人姓名 2. 證人住址(聯絡電話並非必要) 3. 待證事實與調查必要性 因為法院傳喚證人的開庭通知都是用郵局掛號寄送的,所以證人住址是必填事項。而所謂待證事實與調查必要性,我在【準備程序是要準備什麼?】這篇文章裡已經有稍微說明其概念。待證事實指的就是證人...

    法院決定要傳喚證人後,便會在開庭之前將開庭通知寄給證人。證人收到的開庭通知與當事人收到的開庭通知,內容大同小異。其間最大的差異,就是收件人欄位裡會寫「證人」,其餘內容則可以參考我的文章【看懂開庭通知】。 如果你今天收到法院開庭通知,要求你以證人身份出庭,有幾點身為證人必須注意的事項。

    許多人會有疑惑的問題是:「可不可以在開庭前與證人見面、甚至討論?」 法律上並沒有禁止當事人、律師在開庭以前與證人接觸,法院原則上也不會禁止當事人事先與證人接觸(如果是涉及證人的人身安全,那就另當別論)。關鍵在於雙方接觸的時候,當事人應該盡量避免有「告訴證人應該說什麼」的指示,叫證人說謊更是大忌中的大忌,否則很有可能淪為偽證罪的共犯。

    證人作證基本上是採取一問一答的模式,也就是法官或當事人提問,然後證人再回答這些問題,這個流程我們稱之為「訊問」。在我執業以來的經驗,證人訊問流程可能會分成以下幾種。至於會採取哪種流程,則取決於個別法官的習慣。 1. 直接由當事人輪流問話,最後再由法官補充提問。 2. 法官先問話,接著再由當事人輪流提問。 3. 法官在開庭前先搜集當事人想要問證人的問題,然後統一由法官進行訊問,當事人只能在法官全部問完後補充提問。

  3. 證人可否不到庭?. 證人是對待證事實親自見聞的人,對犯罪的澄清及真實發現佔相當重要的地位,故凡居住在我國領域內,應服從我國法權的人,無分國籍身分,均有在他人為被告的案件中作證的義務。. 若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得科以新台幣 ...

  4. 2023年12月13日 · 證人有到庭作證的義務,凡居住於我國領域內,應服從我國司法權管轄之人(即享有司法豁免權之外交人員除外),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分國籍與身分,均有在別人案件中作證的義務,以助於司法機關發見事實真相。 國民法官法已於今年1月1日正式實施,國民法官法庭審理的案件係屬故意致人於死重大案件,證人未來就其所見所聞到法庭作證時,未來此類案件民眾到法庭向國民法官證述,將更肩負重大釐清事實真相的責任。 壹、作證義務.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176-1條)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第178條)

  5. 2021年1月22日 · (一)到場義務. 證人既然是親自見聞事實的人,為了讓事實呈現,證人當然有到場的義務。 由於證人具有不可替代性,除非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 [10] 規定的「就訊」證人 [11] ,或有不能到場的情形,否則依同法第178條 [12] 的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故不到場,得處罰鍰及命拘提。

  6. Q:收到傳票要我去當證人,我一定要去嗎? 民眾有配合司法為證人之義務,不管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 證人受到合法的通知或傳喚,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是可能會被處以罰鍰的 !

  7. 2020年7月24日 · 如果證人現在或去過曾經擔任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作證的事實涉及執業過程中所知悉他人秘密之事項,要經本人同意,才可以繼續作證(刑事訴訟法第182條,至於民事訴訟法第307條則未限定 ...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