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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本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公司法第二百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 ...

  2. 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 詞彙檢索 glossary 中英法規對照 mapping. ch en. 本網站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提供. 最新系統更正時間: 01 / 12 / 2024. 最新資料補充時間: 18 / 10 / 2024. 資料更新週期:每三天. 自104年6月11日起. 瀏覽人次: 115309589.

  3.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 但符合主管機關依公司規模、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所定條件者,應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 ...

  4.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第 43-1 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 ...

  5.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57 年 04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9631號 令.

  6. 證券交易法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公發布日: 民國 57 年 04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7.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之規定 [4],禁止相關影響有價證券價格之交易,證券交易法禁止六種有價證券交易方式,依序為一,於集中交易市場買賣有價證券,成交後而不履行帳款交割,且金額足以影響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二,與他人事前共謀,於己方以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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