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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證券發行公司於證券持有人辦理分派盈餘登記或申請為轉讓登記時,應檢視上手證券交易稅完稅憑證,如發現未納證券交易稅者,應向該管稽徵機關報告。

  2. 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悉依本條例之規定,徵收證券交易稅。 前項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

  3. 證券交易稅定義及課徵範圍? 有關各類有價證券證券交易稅的代徵人、繳納時間、稅率、如何辦理報繳、申請更正或退稅。 未依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或通報資料的處罰規定

  4. 為促進國內上市及上櫃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發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暫停徵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以債券為主要投資標的之上市及上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證券交易稅

  5. 7.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353421號令增訂公布證券交易稅條例第9條之1及第9條之2條文;刪除第13條條文;並修正第3條至第5條、第9條及第11條條文

  6. 證券交易稅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7.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經字第11200038311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立法理由: 112年5月10日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pdf 112年5月10日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總說明.pdf

  8. 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悉依本條例之規定,徵收證券交易稅。 前項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 第2條. 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左列稅率課徵之: 一、公司發行之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徵千分之三。 二、公司債及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徵千分之一。 第2-1條. 為活絡債券市場,協助企業籌資及促進資本市場之發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暫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

  9. 證券交易稅條例.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35 年 9 月 12 日 制定. 中華民國 44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 中華民國 49 年 12 月 23 日 廢止. 中華民國 49 年 12 月 29 日 公布. 中華民國 54 年 6 月 8 日 制定16條. 中華民國 54 年 6 月 19 日公布 1.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16 條. 中華民國 67 年 11 月 17 日 修正第2條. 中華民國 67 年 11 月 27 日公布 2.總統(67)台統(一)義字第 4617 號令修正公布第 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78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第2, 8, 9條.

  10. 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悉依本條例之規定,徵收證券交易稅。 前項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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