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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應納入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公司,若與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應納入編製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之公司均相同,且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所應揭露相關資訊於前揭母子公司

  2. (三)發行人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二號規定揭露具重大性之非控制權益之子公司及該非控制權益等資訊。 發行人得選擇將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認列於保留盈餘或其他權益並於附註中揭露。

  3. 發行人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規定,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列示關係人名稱及關係。 二、單一關係人交易金額或餘額達發行人各該項交易總額或餘額百分之十以上者,應按關係人名稱單獨列示。

  4. 一、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下稱編製準則)則第2 條規定發 行人之子公司亦須因應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之需要及集團會計 政策之一致性訂定會計制度,企業並應督導子公司訂定其會

  5. IFRSs財務報告編製相關規定. (17) 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九條格式五之一至五之十一、第二十三條格式六之二十六至六之二十八。. (102.12.30發布) (18) 有關規範外國公司財務報告編製之令。. (金管證審字第10200546801號) (103.1.13發布 ...

  6. 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應納入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公司,若與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應納入編製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之公司均相同,且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所應揭露相關資訊於前揭母子公司

  7. CH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Securities Issuers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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