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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應納入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公司,若與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應納入編製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之公司均相同,且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所應揭露相關資訊於前揭母子公司

  2. 發行人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規定,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列示關係人名稱及關係。 二、單一關係人交易金額或餘額達發行人各該項交易總額或餘額百分之十以上者,應按關係人名稱單獨列示。 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亦須考慮其實質關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能證明不具控制、聯合控制或重大影響者外,應視為實質關係人,須依照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規定,於財務報告附註揭露有關資訊: 一、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稱之關係企業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二、與發行人受同一總管理處管轄之公司或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三、總管理處經理以上之人員。 四、發行人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3. 一、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下稱編製準則)則第2條規定發 行人之子公司亦須因應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之需要及集團會計 政策之一致性訂定會計制度,企業並應督導子公司訂定其會

  4. (三)發行人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二號規定揭露具重大性之非控制權益之子公司及該非控制權益等資訊。 發行人得選擇將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認列於保留盈餘或其他權益並於附註中揭露。

  5. 一、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關係人及資訊揭露. ( 一) 關係人判斷基準及範圍 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財報編制準則)第18條規定:「發行人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規定,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於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亦須考慮其實質關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能證明不具控制、聯合控制或重大影響者外,應視為實質關係人,須依照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規定,於財務報告附註揭露有關資訊:一、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稱之關係企業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二、與發行人受同一總管理處管轄之公司或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三、總管理處經理以上之人員。 四、發行人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6.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問答集 (113.4.24 , pdf) 有關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投資有限合夥之金融資產分類疑義」 IFRS 問答集是否追溯適用之問答集(112.06.15新增 , pdf )

  7. 執行複核案件前應充分瞭解財務報告編製相關法令、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及不動產估價等與所複核案件相關之規定,並不得接受委任提出公允價值結論。

  8. 個體於財務報表涵蓋期間內有關係人交易,則應揭露關係人關係之性質,及為使使用者了解 該關係對財務報表之潛在影響所需之關係人交易與未結清餘額(包括承諾)之相關資訊

  9.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編製準則)第17條之規定,財務報 告附註應分別揭露發行人及其各子公司本期有關下列事項之相關資訊,母子公

  10. IAS(國際會計準則) 24之目的,係確保財務報表包含必要之揭露,使 報表使用者瞭解所報導之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受關係人之存在、關係 人交易及其期末餘額影響之可能性。